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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材料
根据《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水价调整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新建住宅的供水应当分户设表计量,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已建成住宅小区和有住宅功能的楼宇因供水设施原因达不到抄表到户的,必须进行供水设施改造,改造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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