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前男方全款购买的房屋,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添加姓名的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给另一方的行为,而且已经发生了房屋产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双方平均分配还房屋,女方也能分得该房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割。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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