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二、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三、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四、根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五、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第3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第一款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第二款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之规定,外资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应当是其上一会计年度(包括以前各会计年度)已经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计提了各项基金后的税后净利润。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任一会计年度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之规定,在该期限内获取的利润,需要在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从而获得上一年度产生之净利润数额。 因此,在对企业某一年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前,其所谓的利润并非税后净利润,也并非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之以前年度的利润,从而以当年度某一个月份或者某几个月份产生的预计利润,用于当年度再投资的,不能享受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第一款“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第二款“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之规定,外资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应当是其上一会计年度(包括以前各会计年度)已经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计提了各项基金后的税后净利润。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任一会计年度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之规定,在该期限内获取的利润,需要在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从而获得上一年度产生之净利润数额。因此,在对企业某一年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前,其所谓的利润并非税后净利润,也并非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之以前年度的“利润”,从而以当年度某一个月份或者某几个月份产生的预计利润,用于当年度再投资的,不能享受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2种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二、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三、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四、根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五、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第3种观点: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 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 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 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 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 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 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40% 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2.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 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 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 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 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3 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 企业标准的,或未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 60%. 3.投资公司再投资退税。由外国投资者持有 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 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按税法和实施细 则及有关规定,享受现投资退税 40%或全额退税的税收优惠。 4.企业重组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重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持有 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在按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后不满 5 年的期限 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 100%股权关系的 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5.税后利润公积金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 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 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 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金。 上述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 者再投资退税。 二、再投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①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退税待遇。 ②必须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 而且还必须是直接再投资的利 润。 因此, 计算退税时, 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③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 认证明。 ④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再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外资企业再投资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稽查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关键环节外企再投资退税的问题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第一款“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第二款“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之规定,外资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应当是其上一会计年度(包括以前各会计年度)已经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计提了各项基金后的税后净利润。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任一会计年度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之规定,在该期限内获取的利润,需要在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从而获得上一年度产生之净利润数额。因此,在对企业某一年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前,其所谓的利润并非税后净利润,也并非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之以前年度的“利润”,从而以当年度某一个月份或者某几个月份产生的预计利润,用于当年度再投资的,不能享受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2种观点: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 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 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 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 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 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 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40% 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2.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 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 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 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 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3 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 企业标准的,或未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 60%. 3.投资公司再投资退税。由外国投资者持有 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 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按税法和实施细 则及有关规定,享受现投资退税 40%或全额退税的税收优惠。 4.企业重组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重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持有 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在按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后不满 5 年的期限 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 100%股权关系的 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5.税后利润公积金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 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 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 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金。 上述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 者再投资退税。 二、再投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①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退税待遇。 ②必须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 而且还必须是直接再投资的利 润。 因此, 计算退税时, 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③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 认证明。 ④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再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外资企业再投资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稽查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关键环节外企再投资退税的问题
第3种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二、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三、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四、根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五、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第1种观点: 外商投资企业若将其在中国境内投资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投资,将享受如下的退税优惠:(1)外国投资者将所获利润投资于一般企业(非出口型和非先进技术型企业),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享受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40%的退税优惠;(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核准,可享受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全额退税优惠。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3月外方将2002年的投资所得15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为15年,适用税率为30%,地方税率为3%可退税额=150÷(1-30%+3%)×30%×40%=26.86万元纳税筹划方法:(1)在设立外资企业时争取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取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后,可以按“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100%退税的优惠,这样其可退所得税税额如下: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2)取得利润用于投资其他企业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新办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可以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享受100%退税的优惠,其可退所得税税额同上。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如果发现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税务机关要追缴已退税款;如果发现再投资后3年内未能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的60%。
第2种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二、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三、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四、根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五、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第3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第一款“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第二款“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之规定,外资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应当是其上一会计年度(包括以前各会计年度)已经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计提了各项基金后的税后净利润。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任一会计年度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之规定,在该期限内获取的利润,需要在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从而获得上一年度产生之净利润数额。因此,在对企业某一年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前,其所谓的利润并非税后净利润,也并非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之以前年度的“利润”,从而以当年度某一个月份或者某几个月份产生的预计利润,用于当年度再投资的,不能享受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1种观点: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 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 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2.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未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投资公司再投资退税。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按税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享受现投资退税40%或全额退税的税收优惠。 4.企业重组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重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在按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后不满5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5.税后利润公积金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金。上述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再投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①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退税待遇。 ②必须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而且还必须是直接再投资的利润。因此,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③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④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再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退税。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 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 ⑤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应先行补足其未缴足的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⑥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三、再投资退税限额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第2种观点: 外商投资企业若将其在中国境内投资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投资,将享受如下的退税优惠:(1)外国投资者将所获利润投资于一般企业(非出口型和非先进技术型企业),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享受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40%的退税优惠;(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核准,可享受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全额退税优惠。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3月外方将2002年的投资所得15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为15年,适用税率为30%,地方税率为3%可退税额=150÷(1-30%+3%)×30%×40%=26.86万元纳税筹划方法:(1)在设立外资企业时争取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取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后,可以按“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100%退税的优惠,这样其可退所得税税额如下: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2)取得利润用于投资其他企业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新办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可以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享受100%退税的优惠,其可退所得税税额同上。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如果发现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税务机关要追缴已退税款;如果发现再投资后3年内未能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的60%。
第3种观点: 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04年外国总公司用从我公司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兴办了另一家企业,税务机关退给我们30万元的再投资退税,请问:我们这30万元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汇到外国的总公司若不需汇出,我们在帐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04年外国总公司用从我公司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兴办了另一家企业,税务机关退给我们30万元的再投资退税,请问:我们这30万元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汇到外国的总公司若不需汇出,我们在帐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的规定办理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符合有关条件,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主体是外国投资者,而非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上述退税款的所有权属于外国的总公司,你公司收到退税款后应支付给外国的总公司。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第一款“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第二款“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之规定,外资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应当是其上一会计年度(包括以前各会计年度)已经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计提了各项基金后的税后净利润。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任一会计年度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之规定,在该期限内获取的利润,需要在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从而获得上一年度产生之净利润数额。因此,在对企业某一年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前,其所谓的利润并非税后净利润,也并非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之以前年度的“利润”,从而以当年度某一个月份或者某几个月份产生的预计利润,用于当年度再投资的,不能享受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2种观点: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 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 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2.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未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投资公司再投资退税。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按税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享受现投资退税40%或全额退税的税收优惠。 4.企业重组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重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在按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后不满5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5.税后利润公积金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金。上述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再投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①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退税待遇。 ②必须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而且还必须是直接再投资的利润。因此,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③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④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再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退税。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 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 ⑤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应先行补足其未缴足的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⑥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三、再投资退税限额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第3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第一款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第二款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之规定,外资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应当是其上一会计年度(包括以前各会计年度)已经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计提了各项基金后的税后净利润。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任一会计年度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之规定,在该期限内获取的利润,需要在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从而获得上一年度产生之净利润数额。 因此,在对企业某一年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前,其所谓的利润并非税后净利润,也并非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之以前年度的利润,从而以当年度某一个月份或者某几个月份产生的预计利润,用于当年度再投资的,不能享受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
第1种观点: 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巧用贸易公司,可以降低无法抵扣的税基。我国的出口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对不同的企业来说,有不同的出口退税方法,生产型企业与外贸型企业的退税大不相同,这与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相关,出口退税是由出口商品和对应出口退税率算出来的。不同类型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不同。对于生产型企业,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而对于外贸企业,不予退税额=购进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可以看出,生产型企业在出口退税成本中的变量,受离岸价格的影响很大,实际上很多出口商,尤其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很难把这部分成本转嫁出去。对于贸易企业来讲,影响比较大的是采购价格,采购价格越高,成本越高,所以在筹划出发点和考量的时候,应该重点考虑公式当中变量的因素。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企业可以自己出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贸易公司进行出口。生产方式带来税负差异魔鬼藏在细节里,加工模式的不同,带来的节税效果也不一样。加工贸易,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在来料加工中,我方与外商只是委托加工关系,进口料件及加工后成品均为外商所有,出口不享受退税。在进料加工中,海关暂缓征收料件进口全部税款,加工成成品出口后,可以退还成品所对应料件的进口环节税。一般来说,影响出口税收产生差异的因素主要有3个,即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大小、耗用国产料件的多少和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举例来说,某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国外加工一批货物,进口保税料件价格为2000万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加工后出口的价格为3500万元,为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没有内销,货物全部出口)先看第一个影响因素,如果企业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不用缴纳税款;若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套用前面的公式,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为6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为60-70=-10(万元),企业能得到10万元的退税。但是,如果将出口退税率改为11%,那么,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为9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为90-70=2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只因退税率的变化,企业就要交纳20万元的。耗用国产料件的多少,对税收也有较大的影响。来料加工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减,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能否退税,从而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仍采用前面的例子,如果将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改为50万元,则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为6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60-50=10(万元)。当国内采购料件少,也就是进项税额低时,若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可抵减的进项根本不足以抵销项税额。相反,如果进项税额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抵减额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其业务成本就会等于或者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成本。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项税额越大,由于不能办理退税,就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利润水平也需考量利润与税金,似乎总是鱼和熊掌。最后一个影响因素是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利润越大,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就会更大,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就会变少。如果利润少的话,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也会小,退的税就多一点。在实际操作环节中,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综合考虑上面的3种因素,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使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第1种观点: (一)直接再投资的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者的再投资优惠分两种情况,一是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二是将该利润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再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第一种再投资发生在从该企业提取利润之 (一)直接再投资的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者的再投资优惠分两种情况,一是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二是将该利润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再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第一种再投资发生在从该企业提取利润之前,第二种则为提取后直接创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在外国投资者按税法规定申请退税时,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在检查再投资退税时,要注意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及投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合理确定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的所属年度,以查明有无不符合规定多退或少退税款的情况。对于全额退税的情况,要求外国投资者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此时,外国投资者还应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创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二)全额退税后再补缴的稽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者直接投资创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标准和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对全部退税后再补缴的稽查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1.核对外商投资者提供的有关证明的有效性、合法性,确认是否属原应全额退税,现在再补缴税款的情况。 2.检查退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足额补税。再投资退税额应以分配税后利润的企业所实际适用的税率,把分配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所得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注意,若当初已免征地方所得税,则上式中地方所得税税率为零,也就是说应依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来确定。 (三)税法规定,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该补税的审核与全额退税补税的稽查基本相同,不再详述。 【案例】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于1991年设立并开始生产经营,经营期为20年,外方与中方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3。1991年该企业获利500万元,外商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厂,增加注册资本。1993年该企业获利2800万元,外商以分得的利润再加上自己的投资1000万元又办一出口企业,该企业当年开始经营,经营期为10年,但举办的企业于1995年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现确定1991年、1993年、1995年三个年度对外商按照再投资退税应进行的税务处理(地方所得税无减负规定,税率3%)。 (一)直接再投资的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者的再投资优惠分两种情况,一是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二是将该利润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再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第一种再投资发生在从该企业提取利润之 根据税法规定,对本案例分析如下: (1)对于外方投资者将从中外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并在税务机关已批准的情况下,可退还再投资资金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 (2)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创办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或将从海南经济特区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经济特区的基建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并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的退税款应使用原来获得利润前所实际执行的税率。该企业1991年实际执行税率为0%,无税款可退,1993年实际执行税率为15%,应予以退税。 (4)税款的退还仅限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已交纳过所得税利润的再投资额,不包括其他渠道的投资资金来源。因此本案例中1993年外商另外加的1000万元资金无税款可退。 (5)若再投资新办或扩建的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在开始经营生产3年内或再投资后3年内,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或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在该案例中外商新举办的企业在1995年被发现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且此时新办企业开业仅2年左右,因此投资者须退回60%的退税款。 (6)以上规定仅指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所得税的征、退问题由地方规定、执行。 则本题应计算如下: 1991年,外商再投资的利润退税款为零。 1993年退税额=2800[2÷(3+2)]÷[1-(15%+3%)]15%100%=204.88(万元) 1995年外商应向税务机关缴回退税额=204.8860%=122.93(万元)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第一款“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第二款“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之规定,外资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应当是其上一会计年度(包括以前各会计年度)已经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计提了各项基金后的税后净利润。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任一会计年度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之规定,在该期限内获取的利润,需要在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从而获得上一年度产生之净利润数额。因此,在对企业某一年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前,其所谓的利润并非税后净利润,也并非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之以前年度的“利润”,从而以当年度某一个月份或者某几个月份产生的预计利润,用于当年度再投资的,不能享受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3种观点: (一)外商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税收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二)何为"免、抵、退"税? 答: "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即出口环节)免税;"抵"税: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当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三)"免、抵、退"税具体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对于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不一致的进料加工企业,则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当企业本季度外销比例超过50%(含本级数),且季度末应纳税额是负数,予以办理退税。(四)"免、抵、退"税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即在财务上作销售帐务处理,在法定纳税期限内,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然后到申报大厅申报预免抵税额。 2.企业申报预免抵税额后,应尽快收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等出口单证。取得出口单证纸质资料后,还要到税务机关指定窗口查询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电子信息是否齐全。出口单证纸质材料和电子信息都齐全后,分月据实填具《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月报表》,并附有关出口单证报送到税务指定的受理窗口。预免抵税额取得出口单证的宽限期是三个月。 3.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的出口退税单证等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两单"电子信息对审,确定实际的免抵税额后,对企业申报的预免抵税额进行清理;对照企业报送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审核评税,认真审核其进项税额、内销收入,调整计算应纳税额,签署意见后将《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月报表》二、四联退给企业。 4.企业在取得一个季度内所有月份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月报表》的相关联次后,符合退税条件的,填具《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季报表》,附有关资料,送税务机关指定的受理窗口申请退税。(五)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月报表》需附送什么资料? 答:.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附送的单证: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盖有海关验讫章及海关私章) (2)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税专用联,经外汇管理局核销章及私章) (3)出口(税务联、盖财务专用章) 2.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企业,还必须加送协议(原件)等。 3.有办理虚拟进项税额的企业,须加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有效复印件。 (六)办理"免、抵、退"税需附送什么资料? 答:、税务机关审批完毕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月报表》(退税专用联) 2、《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有效复印件;
第1种观点: 项目名称 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税收优惠审批 许可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项目名称 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税收优惠审批 许可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 办理时应提供的资料: 凡符合再投资退税优惠的企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6、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证明; 7、载明再投资金额、再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 8、企业类型确认证明;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凡属异地再投资退税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第十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 办理部门 原纳税地税务机关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第一款“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第二款“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之规定,外资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应当是其上一会计年度(包括以前各会计年度)已经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计提了各项基金后的税后净利润。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任一会计年度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之规定,在该期限内获取的利润,需要在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从而获得上一年度产生之净利润数额。因此,在对企业某一年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前,其所谓的利润并非税后净利润,也并非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之以前年度的“利润”,从而以当年度某一个月份或者某几个月份产生的预计利润,用于当年度再投资的,不能享受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3种观点: (一)直接再投资的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者的再投资优惠分两种情况,一是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二是将该利润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再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第一种再投资发生在从该企业提取利润之 (一)直接再投资的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者的再投资优惠分两种情况,一是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二是将该利润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再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第一种再投资发生在从该企业提取利润之前,第二种则为提取后直接创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在外国投资者按税法规定申请退税时,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在检查再投资退税时,要注意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及投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合理确定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的所属年度,以查明有无不符合规定多退或少退税款的情况。对于全额退税的情况,要求外国投资者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此时,外国投资者还应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创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二)全额退税后再补缴的稽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者直接投资创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标准和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对全部退税后再补缴的稽查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1.核对外商投资者提供的有关证明的有效性、合法性,确认是否属原应全额退税,现在再补缴税款的情况。 2.检查退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足额补税。再投资退税额应以分配税后利润的企业所实际适用的税率,把分配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所得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注意,若当初已免征地方所得税,则上式中地方所得税税率为零,也就是说应依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来确定。 (三)税法规定,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该补税的审核与全额退税补税的稽查基本相同,不再详述。 【案例】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于1991年设立并开始生产经营,经营期为20年,外方与中方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3。1991年该企业获利500万元,外商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厂,增加注册资本。1993年该企业获利2800万元,外商以分得的利润再加上自己的投资1000万元又办一出口企业,该企业当年开始经营,经营期为10年,但举办的企业于1995年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现确定1991年、1993年、1995年三个年度对外商按照再投资退税应进行的税务处理(地方所得税无减负规定,税率3%)。 (一)直接再投资的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者的再投资优惠分两种情况,一是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二是将该利润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再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第一种再投资发生在从该企业提取利润之 根据税法规定,对本案例分析如下: (1)对于外方投资者将从中外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并在税务机关已批准的情况下,可退还再投资资金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 (2)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创办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或将从海南经济特区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经济特区的基建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并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的退税款应使用原来获得利润前所实际执行的税率。该企业1991年实际执行税率为0%,无税款可退,1993年实际执行税率为15%,应予以退税。 (4)税款的退还仅限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已交纳过所得税利润的再投资额,不包括其他渠道的投资资金来源。因此本案例中1993年外商另外加的1000万元资金无税款可退。 (5)若再投资新办或扩建的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在开始经营生产3年内或再投资后3年内,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或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在该案例中外商新举办的企业在1995年被发现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且此时新办企业开业仅2年左右,因此投资者须退回60%的退税款。 (6)以上规定仅指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所得税的征、退问题由地方规定、执行。 则本题应计算如下: 1991年,外商再投资的利润退税款为零。 1993年退税额=2800[2÷(3+2)]÷[1-(15%+3%)]15%100%=204.88(万元) 1995年外商应向税务机关缴回退税额=204.8860%=122.93(万元)
第1种观点: 再投资退税 ⑴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和的利润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的所得税税款。 ⑵ 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 再投资退税 ⑴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和的利润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的所得税税款。 ⑵ 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①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并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直接用于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②必须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和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免税期间的利润因没有缴纳所得税,所以不得给予再投资退税。 ③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④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再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退税。 ⑤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应先行补足其未缴足的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奶税优惠。 ⑥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不满5年撤回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工者没有被继续2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⑶再投资退税计算。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将所分配利润换算成税前利润再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二)办理再投资退税应当注意的问题 ⑴ 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但对于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⑵ 再投资其他企业的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金实际不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再投资退税 ⑴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和的利润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的所得税税款。 ⑵ 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 ⑶ 外国投资才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和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⑷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⑸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嫁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资于两为企业3年内没有达到两类企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三)再投资退税审查要点 ⑴ 在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申请退税时,要注意其再投资资金来源及投向,所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有无以免税期的分红用于投资而申请退税的,有无将政党追加投资、补充投资不足列为再投资的问题。 ⑵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创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注册税务师审查时,除应核查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及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外,还应核查纳税是否有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创办、创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有无投资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而享肥100%退税率的问题。 ⑶ 审查纳税人投资后的经营期是否达到5年,不满5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对于再投资于两类企业并按100%退税的,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①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②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活、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缴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⑷ 审查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主要包括:①计算再投资退税时所使用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②适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有无多退或少退税款;③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量澡正确。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第一款“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第二款“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之规定,外资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应当是其上一会计年度(包括以前各会计年度)已经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计提了各项基金后的税后净利润。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任一会计年度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之规定,在该期限内获取的利润,需要在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从而获得上一年度产生之净利润数额。因此,在对企业某一年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前,其所谓的利润并非税后净利润,也并非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之以前年度的“利润”,从而以当年度某一个月份或者某几个月份产生的预计利润,用于当年度再投资的,不能享受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3种观点: 近日,张家港市某外资企业财务人员特地到主管涉外税收的市国税局第八税务分局表示感谢:谢谢你们的及时提醒,让我们可以享受到23万元的税收优惠。原来,该企业在去年12月16日将未分配的税后利润178万美元进行了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市国税局第八税务分局知 近日,张家港市某外资企业财务人员特地到主管涉外税收的市国税局第八税务分局表示感谢:谢谢你们的及时提醒,让我们可以享受到23万元的税收优惠。原来,该企业在去年12月16日将未分配的税后利润178万美元进行了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市国税局第八税务分局知道了这一情况后,及时提醒该企业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提交再投资退税申请及相关资料,方能享受再投资税收优惠。 按照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方将税后利润用于企业增资或开办新企业,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但是2008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的若干税收优惠,其中就包括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针对这种情况,市国税局为了保证新老税法的平稳过渡,一方面采取上门服务、电话解答、网上咨询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再投资退税、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的变化,让企业了解各类优惠的调整对自身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积极指导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各项申请手续,严格审核各类申请资料。为了让企业该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时得以兑现,负责审核的国税干部主动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审核资料,确保上报资料齐全、数字准确。 由于宣传及时、解释到位,我市外资企业对税收优惠调整的反应较为平静,同时相关优惠的申请量迅速增加。截至去年底,仅再投资退税一项,就有15家企业提交了申请,比上年增加9家,涉及再投资金额3.9亿元。通过严格的初审,有12家外资企业的申请符合再投资退税要求,目前已进入了上级国税部门的流转审批中。不久,这些企业将享受到再投资退还外资企业所得税3300万元的最后晚餐。
第1种观点: 在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优惠,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货物收购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这是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是6%,不会因征退税率的不同而产生差额并提高出口;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按规定其产生的征退税差额须计入出口商品成本中。两者相比,前者进货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但盈利相对较高。 2.贸易经营方式不同对出口货物退税的影响 出口企业对国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或)及,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还(或消费税);二是进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后,可对生产及加工环节的已缴纳的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三是来料加工方式下免征加工费应缴的,且对其已耗的国产料件也不办理出口退税。从企业的角度,前种方式应当舍弃,至于后两种方式是否采用,需作具体分析。 ()在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作为出口企业,当加工复出口耗用的国产料件比较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因为来料加工业务免征,而进料加工方式虽可办理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征退税间差额须计入出口货物成本,故此种方法成本较大。相反,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会增加出口成本,但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相比,当耗用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前者的成本等于甚至小于后者的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其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另外,作为出口企业,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对进料加工的货物可采用委托加工或者作价加工方式。一般情况下,选择委托加工比选择作价加工能使企业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 例如:某外贸公司999年下半年开展进料加工服装业务,免税料件经所涉海关及税务机关监管,假如海关核定的进口料件免税,且计税组成价格为300万元,加工费为00万元,货物出口后可办理出口退税9万元(假设征税率为 7%,退税率为9%);如果该企业将免税进口的料件作价销售给其它加工企业,然后再购回成品出口,假设以300万元作价销售给其他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以400万元(货物增值仍然为00万元)购回后再出口,则可办理出口退税-5万元(400x 9%-300x7%=-5万元),即不但不退税,还应补缴5万元的,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故在进料加工方式下,企业应选择委托加工而非作价加工。 (2)在出口货物耗用国产料件较少的情况下,若出口企业开展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应该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非进料加工方式。另外,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情况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的现行税收管理办法,其加工货物的成本要比实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低很多。因为,按规定的计税程序和公式计算,这二种管理办法下出口货物的税负虽然相同,但因“先征后退”的程序是先对出口货物征税后再退税,须占用一定数额的生产流动资金,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资本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周转。而在“免、抵、退”税收管理方式下,因出口货物应退税抵减了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从而减少了资金的占压,进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
第1种观点: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免税的。根据现行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外籍人员属于和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可出具有关护照和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各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不同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股息*20%,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境内的上市公司,适用下面的:从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
第2种观点: 外资企业取得分红需要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外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属于其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外资企业作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其取得的分红收入也应当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和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资企业在取得分红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了分红收入外,外资企业的其他收入也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外资企业的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财产转让收入等都应当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也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综上所述:外资企业在取得分红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外资企业将利润以投资形式汇出,需要遵循相关的税收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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