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一)不符合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适用条件;(二)案件事实清楚;(三)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四)违法嫌疑人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包括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等。(一)造成人员受伤、赔偿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运载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一方肇事逃逸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七)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八)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九)机动车辆未保险或在福建省以外地方投保的; (十)应当依法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听候处理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包括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等。(一)造成人员受伤、赔偿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运载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一方肇事逃逸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七)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八)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九)机动车辆未保险或在福建省以外地方投保的; (十)应当依法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听候处理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3种观点: 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此碧系盲、聋启扒仿、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悄纤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包括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等。(一)造成人员受伤、赔偿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运载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一方肇事逃逸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七)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八)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九)机动车辆未保险或在福建省以外地方投保的; (十)应当依法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听候处理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一)不符合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适用条件;(二)案件事实清楚;(三)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四)违法嫌疑人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1种观点: 居住证丢失需及时补办,携带身份证明和照片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补办,需缴纳工本费。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申领人需提供身份证、照片及住址、就业等证明材料。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者可由监护人代办,需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应在15天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最多30天。法律分析丢失居住证应当及时补办,申领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重新缴纳工本费进行补办。法律客观:《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拓展延伸快速办理手续的关键步骤快速办理手续的关键步骤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确保您已经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如身份证明、申请表格等。其次,提前了解所需手续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以便您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办理。第三,尽量选择非繁忙时段或提前预约,以减少等待时间。同时,确保您已经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此外,与相关部门或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也是快速办理手续的关键。最后,及时跟进办理进展,并妥善保存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凭证。通过遵循这些关键步骤,您将能够快速高效地办理所需的手续。结语快速办理居住证的关键步骤包括准备必要文件、了解要求、选择合适时段、遵守法律规定、与相关机构合作、跟进进展。遵循这些步骤,您将能够高效办理手续。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一)不符合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适用条件;(二)案件事实清楚;(三)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四)违法嫌疑人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单处 罚金 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 一审 刑事案件时适用,不适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也不适用于第 二审 案件。对于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弥补先前采用简易程序可能出现的不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公诉人 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 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为其指定辩护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自诉案件 ,宣读 起诉书 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互相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对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有关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省略。但是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6、审限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 7、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简易程序可以提高 诉讼 效率 经过近五年的审判实践证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节省时间和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北京 市某法院的情况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一)降低诉讼成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 公诉 ,而在审判实践中,公诉人则百分之百不出庭。这样可以将其他审判人员从大量的审判工作中解脱出来,进行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公诉人也可以利用其不必出庭支持公诉的时间来审查其他案件,从而带来“双赢”的局面,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缩短结案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庭审时间长短不一,最短的也要半个工作日,最长的则达一两天之久,结案时间一般平均要一个月左右。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时间大大缩短。以北京市某法院为例,一般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只需30分钟左右,该院的最高纪录是一天内审结7件案件,并当天制作完成 判决书 ;结案时间平均为10天左右。 (三)提高结案率和当庭宣判率。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北京市某法院对符合规定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过去的四年中,每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占全年结案数的46%以上;从1998年至2000年,刑事案件的年结案率均为100%,连续三年没有旧存案件,这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前是根本做不到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均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为100%;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只有40%多。案件当庭宣判有利于实现“审”与“判”的统一,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利于强化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体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整体办案效率的提高。当庭宣判还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干扰,尽量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因为当说情或者批条子的人找上门来,案件已宣判了)。由于该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大量适用简易审理刑事案件并实行当庭宣判,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审判实践证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都服判,96%以上的被告人不上诉,从而减少了诉累,节省了国家财政支出。 北京市某法院的审判实践证明,《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所增设的简易程序是成功的,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相当明显的,效果是显著的。 对于 逮捕 令的规定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逮捕令是经过慎重的考虑以及在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发布的,因此对于逮捕令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逮捕将会直接影响到某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逮捕是需要检察院等下达命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包括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等。(一)造成人员受伤、赔偿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运载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一方肇事逃逸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七)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八)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九)机动车辆未保险或在福建省以外地方投保的; (十)应当依法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听候处理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包括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等。(一)造成人员受伤、赔偿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运载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一方肇事逃逸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七)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八)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九)机动车辆未保险或在福建省以外地方投保的; (十)应当依法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听候处理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一)不符合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适用条件;(二)案件事实清楚;(三)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四)违法嫌疑人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单处 罚金 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 一审 刑事案件时适用,不适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也不适用于第 二审 案件。对于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弥补先前采用简易程序可能出现的不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公诉人 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 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为其指定辩护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自诉案件 ,宣读 起诉书 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互相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对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有关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省略。但是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6、审限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 7、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简易程序可以提高 诉讼 效率 经过近五年的审判实践证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节省时间和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北京 市某法院的情况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一)降低诉讼成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 公诉 ,而在审判实践中,公诉人则百分之百不出庭。这样可以将其他审判人员从大量的审判工作中解脱出来,进行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公诉人也可以利用其不必出庭支持公诉的时间来审查其他案件,从而带来“双赢”的局面,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缩短结案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庭审时间长短不一,最短的也要半个工作日,最长的则达一两天之久,结案时间一般平均要一个月左右。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时间大大缩短。以北京市某法院为例,一般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只需30分钟左右,该院的最高纪录是一天内审结7件案件,并当天制作完成 判决书 ;结案时间平均为10天左右。 (三)提高结案率和当庭宣判率。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北京市某法院对符合规定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过去的四年中,每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占全年结案数的46%以上;从1998年至2000年,刑事案件的年结案率均为100%,连续三年没有旧存案件,这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前是根本做不到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均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为100%;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只有40%多。案件当庭宣判有利于实现“审”与“判”的统一,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利于强化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体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整体办案效率的提高。当庭宣判还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干扰,尽量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因为当说情或者批条子的人找上门来,案件已宣判了)。由于该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大量适用简易审理刑事案件并实行当庭宣判,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审判实践证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都服判,96%以上的被告人不上诉,从而减少了诉累,节省了国家财政支出。 北京市某法院的审判实践证明,《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所增设的简易程序是成功的,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相当明显的,效果是显著的。 对于 逮捕 令的规定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逮捕令是经过慎重的考虑以及在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发布的,因此对于逮捕令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逮捕将会直接影响到某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逮捕是需要检察院等下达命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2种观点: 快速办理程序适用的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4、适用法律无争议以及适用快速办理无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快速办理: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系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3、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4、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5、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6、同案犯已被生效判决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的案件。法律依据:《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第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一)涉外刑事案件;(二)职务犯罪案件;(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受理后需要做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或者当事人提出和解申请的;(七)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1.立案手续办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2.调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强制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3.处罚不同:普通程序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4.结案的时间不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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