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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时限过了,我的伤残等级还能评定吗?

来源:锐游网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继承人应当自认定工伤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如果工伤职工或其继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但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以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故障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经过鉴定确认是工伤的,则可以评定伤残等级。但如果超过故障解除之日起6个月,申请将被拒绝。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继承人应当自认定工伤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如超过1年,未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工伤职工的权利”;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3条:“工伤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工伤职工或者其继承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超过规定时间不作认定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处理”;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按照伤残等级标准,依法评定伤残等级”。

因此,如果工伤职工或其继承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则无法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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