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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络诈骗4000元会被判多久?

来源:锐游网

网络诈骗4000元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诈骗侵犯了人们的财产权,应受到严厉制裁。

网络诈骗可以取保候审,但需符合适用条件。

网络诈骗罪的构成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网络诈骗4000元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财产权应受严厉制裁;网络诈骗可取保候审,但需符合条件;网络诈骗罪构成包括客体、客观、主体、主观要件。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4000元判多久

网络诈骗4000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4000元已达到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依法会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日常生活中,互联网为了我们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了很多的好处,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便捷。但是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网络诈骗侵犯了人们的财产权,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二、网络诈骗可以取保候审吗

网络诈骗可以取保候审。但需符合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网络诈骗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结语

网络诈骗罪构成明确,对于诈骗金额达到4000元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网络诈骗不仅侵犯了人们的财产权,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在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法律也允许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等待审判。我们应当保护网络安全,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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