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个或者一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但不以共有人的名义的情形,作为无权处分。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但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的,可以作无权代理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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