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违约金不能与物业管理费相互抵销,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双方的债务不能互相抵销。开发商将违约金转嫁给物业公司并收取一年以上费用是违法行为。买房或买商铺的人应该注意这一点,以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最近老是会出现一些关于物业的违约金问题,就是一些商人或者开发商会延迟交房的时间,或者是会应付出租给你房屋或者商铺的业主违约金的问题,就会用物业管理费用去跟违约金相互抵销了。但是往往这样的情况下是最容易出现经济纠纷的。那么物业费违约金到底是否合法呢?
首先我们身为业主的需要明确知道的是物业费和违约金是不能相互抵销的。因为如果开发商是向买卖人的一方去支付因为延迟交房的时间所以交出了违约金,这里的缴费方式就跟业主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关联的法律关系。所以,在法律的角度上说是不能存在相互抵消的行为的。根据我国的规定,假若当事人身背负债或者债券负债的情况下,假如双方是按照自己所背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相互抵销的话呢,由于两个法律的主体,法律的关系不一样因此是不能存在互相抵销的。
换句话来说,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开发商如果对买卖人的延迟交房的时间的债务关系,如果是按照自己的做法全部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情况下,是需要时间性来确定,如果折抵的时间是一年或者两年或者以上的话,是需要上面所提及到的债权人就是买卖人同意的。而且,根据实际情况,通常是由债权人就是物业公司一方同意的。但是其实这种情况下,是错误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现在的最新的有关规定现行:是绝对禁止物业管理处或者物业公司收受一年或以上的费用。假如开发商是以“延迟交房的时间才交出的违约金费用”用来抵去一年以上或二年以上的名义收受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这种做法严格来说的确是违法的。因此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无论买房还是买商铺的人需要注意这点需要注意相关的知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谨慎处理会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的。
结语
总而言之,物业费和违约金是不能相互抵销的。根据我国的规定,双方债务不能互相抵销,因为物业费和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关联性。开发商不能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这种做法是错误和违法的。根据最新规定,物业管理处或物业公司不得收取一年以上的费用。购房者和商铺买家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应谨慎,以避免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失。请注意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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