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负差异原因 目前,我国的税收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类。在这五类税中,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不同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类方面。我国的所得税类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三种。就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2000年1月1日前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年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改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平衡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税负。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税问题未作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特别制定,因此,2006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执行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因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中之一是股份制企业,而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因此,该条例适用2006年1月1日以后创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我国在所得税方面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双轨制。即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由于法律、法规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税率、工资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在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不同规定,使两者在所得税税负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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