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需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有:
1、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
2、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
3、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
4、倒车或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刮;
5、机动车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正常转弯、掉头或超车的车辆;
7、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撞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
8、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
9、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
10、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
11、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对于交通事故中,人们承担责任的问题,一直都是人们热切关注的,发生交通事故,很多人都想要逃避责任,但是上述的这些情绪,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