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锐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资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资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来源:锐游网

法律主观:

1、参与 破产清算 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 债权人 、 债务人 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 清算 组。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对 担保物权 的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 4、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Copyright © 2019- ryy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