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胎儿出生前,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无效。
(一)遗产继承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
1.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婴儿,由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婴儿的母亲监管;
2.娩出时为死体,婴儿的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
(二)接受赠予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成立赠与合同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是无偿赠予,所以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公证的、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
2.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第三人侵害胎儿利益(侵权行为)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无需赔偿;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根据过错原则,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平等性有哪些表现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现实可能性有什么体现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
(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础国家的社会经济、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综上所述,任何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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