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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来源:锐游网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规定如下: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班后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工时制分类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国家规定的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我国多数企业采用这一制度。

2.综合工时工作制。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的企业的部分员工,采用以周、月、季或年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该种工时制度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企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员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企业中的部分员工;以及其他特殊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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