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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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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确定,已经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因为我国法律已经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准确界定,所以本文将以该解释简单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一、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

(一)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二)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三)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四)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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