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进行小改动只要存在有相似或类似的都是属于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52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应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没经商标注册人的批准,在同一种商品或是相似商品上采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是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品的;
3、假造、私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是销售伪造、私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没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货品又投放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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