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建设部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房产所有人或相关消费者在房屋的施工过程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等各类建筑工程。二是调解协商。基层房地产主管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调解的第三人,应当在争议双方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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