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合同约定工作日三分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需提前告知工作人员并听取其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遇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时,应当向单位提出请假申请,并由单位审批。如果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请假或者擅自离岗,达到累计旷工合同约定工作日三分之一的,可被解除聘用合同。同时,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权益,相关规定中还规定了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事业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工作人员,并听取其意见。如果达成解除聘用合同的共识,则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中的“一年内”是指一个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该规定适用于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试用期期间。
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而未能正常上班是否会被算入累计旷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遇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如果工作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时,应当向单位提出请假申请,并由单位审批。如果工作人员能够提供证明并经单位确认,则不算入累计旷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合同约定工作日三分之一时,可以被解除聘用合同。但解除前应当提前告知工作人员并听取其意见,达成共识的则应当签订解除协议;无法达成共识的,则需要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遇条例》第五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时,应当向单位提出请假申请,并由单位审批。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请假或者擅自离岗,累计旷工合同约定工作日三分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告知工作人员,并听取其意见,达成共识的应当签订解除协议;无法达成共识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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