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掩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
2、在商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顶好,或者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3、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
4、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或者以不合格服务冒充合格服务的;
5、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商品的;
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等欺骗价格表示的;
7、以虚假的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8、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9、伪造商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店名、厂址、店址的;1
0、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1
1、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1
2、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误导的;1
3、故意不标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的;1
4、发布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1
5、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不予声明,或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试销品”等商品不标明的;1
6、对修理的商品夸大故障、故意损坏、偷换原配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1
7、商品房缩水、欺诈: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的;
②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③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
④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
⑤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超过建筑面积3%的,其超过3%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1
8、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Copyright © 2019- ryy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