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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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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农转非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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