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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伤赔偿标准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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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其中,生活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人员标准的70%计算。

二、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按月发放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办理退休后停发津贴享受劳保待遇。

A、《条例》第33条第

(二)项

B、根据“鲁老社函[2005]45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一次性计发到本人退休年龄,但最低不少于10年;

2、五至六级可解除劳动关系: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

《条例》第34条第

(二)项

三、伤残补助金:

1、一至四级按月发放:一级为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A、《条例》第33条第

(一)项

B、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执行“鲁老社函[2005]135号”

2、五至六级可解除劳动关系:五级为本人工资的16个月;六级14个月;

《条例》第34条第

(一)项

3、七至十级终止劳动关系:七级为本人工资的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条例》第35条第

(一)项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终止合同):

十级10个月。其中,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加发50%。

A、《条例》第34条

B、“鲁政发[2003]107号”第1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合同):

十级10个月。

A、《条例》第34条

B、“鲁政发[2003]107号”第1

上述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

1、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额支付;

2、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就业补助金递减20%;

3、不足1年的按10%;

4、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上述两项待遇。

六、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等级评定):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

2、大部分不能自理40%;

3、部分不能自理30%。

A、《条例》第32条,按月支付。

B、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执行“鲁老社函[2005]135号”

七、丧葬补助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条例》第37条第

(二)项

八、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

A、《条例》第37条第

(二)项

B、“鲁老社函[2005]45号”第七条第三款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无供养亲属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供养一人的52个月;

3、供养二人的56个月;

4、供养三人以上的60个月。

《条例》第37条第

(三)项

十、工伤职工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医疗期限以不超过12个月为限,重大疾病或伤情由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条例》第31条

十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伤残津贴每年按照省的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三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三十一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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