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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