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中一旦涉及房屋拆迁问题,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实行的是货币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安置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可结合双方的居住条件、安置房的面积、子女抚养等情况,按照适当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折价归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Copyright © 2019- ryy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