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规则具体如下:
1、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贷款房屋有正规的手续,商品房购买时间在3年以内,二手房、自建房时间在一年以内,可申请贷款;
2、住房公积金未连续逐月正常缴存6个月的单位职工申报贷款,顺延至正常缴存后方可贷款;
3、贷款额度:
(1)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2)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4、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时,除执行规定的额度以外,即可增加5万元基础装修贷款额度;
5、职工购买首套商品房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控制额度不高于房款的80%,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控制额度不高于房款的70%;
6、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第一套住房面积须低于现有人均住房面积35.2平方米,贷款控制额度不高于房款的50%,贷款利率执行首套房1.1倍上浮利率;
7、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和还款年限为65岁。缴存职工贷款期限超出退休年龄(男职工退休年龄60岁,女干部退休年龄55岁,女职工退休年龄50岁)的,由个人补缴其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
8、职工还款能力控制标准不应超出职工家庭收入的50%;
9、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办理房产抵押,取消由1人担保规定;
10、职工自建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应有两人担任担保人;贷款10万元以上的,应由三人担任担保人;第一担保人应无贷款及无担保记录,其他担保人可以有一次担保记录,无贷款记录;
11、借款人应无不良征信记录,经查询征信信息,连续5次,累计10次逾期还款,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已贷款职工,逾期还款执行1.1倍上浮利率。逾期还款连续5次,累计10次,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向起诉,终止其借款合同,要求提前还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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