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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