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到机器登记地车辆管理处申请补领。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处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处应当审核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收回未丢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更换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或者更换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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