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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4000的,单位合同只签2280,剩下1720元没在合同里体现,这样合法吗

来源:锐游网

劳动合同中工资与实际发放不一致,单位少发属违法。合同约定应足额支付工资,如约定不明确,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无集体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与单位实际发放的不一致,如果单位少发的,不合法。单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足额发给劳动者工资;如果合同中的工资约定不明确的,则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则实行同工同酬。

拓展延伸

单位合同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确保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单位合同规定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一致,存在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根据您的描述,单位合同只签订了2280元的工资,而实际应发工资为4000元,剩下的1720元未在合同中体现。这种情况下,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建议您与单位进行沟通,要求合法合理的工资支付,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将来维权使用。如有需要,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结语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劳动者和单位可以重新协商工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参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没有集体合同,则应实行同工同酬原则。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确保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可能涉及违法行为。建议您与单位沟通,要求合法合理的工资支付,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将来维权。如有需要,您可以咨询劳动法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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