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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撤诉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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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后,可在宣判前撤诉,需满足条件:申请人是当事人或代理人,自愿且合法,不侵犯权益,不规避法律。但一旦撤诉获准,法院不再审判,案件终结。离婚案件若无新情况、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将不再受理。

法律分析

可以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

(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拓展延伸

原告申请变更离婚请求程序

根据原告的申请,法庭将会审议并决定是否同意变更离婚请求程序。这一变更请求可能涉及修改离婚事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项。法庭将会审查原告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并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则,做出公正的决定。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以支持其变更离婚请求程序的合理性。法庭将依法作出判决,并通知双方当事人遵守相关程序和决定。

结语

撤诉是一项法律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裁定准予撤诉。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的要求,需要确保申请人是合法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且是自愿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权益,也不规避法律。在离婚案件中,若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将不再受理。法庭审理变更离婚请求程序时,将综合考虑双方利益和公平原则,依法作出公正决定,并通知当事人遵守相关程序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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