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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捕鱼通告

来源:锐游网

  为保护国有水库水质,维护国有水库财产不受侵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有水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未经水库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到国有水库钓鱼、用网捕鱼的,一律视为盗窃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律收缴所有钓鱼工具及鱼获物,并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处罚:

  (一)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用手杆钓鱼的;

  (二)主动终止钓鱼行为或者立即采取措施清理周边环境,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一级饮用水源用爆炸钩、晃钩等特殊钓鱼工具钓鱼的;

  (二)阻扰水库管理人员和水务、环保、渔政、公安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

  (三)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当事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之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暴力阻扰、辱骂、殴打水库管理人员和水务、环保、渔政、公安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

  (二)阻拦、干涉水库管理部门正常对渔业捕捞作业的;(三)未经允许,用网捕鱼、用电打鱼、用药毒鱼的;

  (四)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当事人半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

  (六)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社会秩序的,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七)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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