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甲方确认自己的联系地址为: ,联系电话为: ,电子邮箱为: 。
9.2 乙方确认自己的联系地址为: ,联系电话为: ,电子邮箱为: 。
9.3 甲、乙双方通过EMS、电话(或短信)、电子邮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给对方的通知自任何一种方式达到对方的联系地址、手机、电子邮箱时视为对方收到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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