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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法律揭开公司“面纱”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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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4期 哈尔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V0l_32 No.4 Apr.2011 2011年4月 [文章编号]1004--5856(2011)O4—O055—04 幺,_ l,; 的比较研究 }" 中英法律揭开 公司“ 面 张敬萱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摘 要】2006年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生效,这部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开始注重权利的平衡,这 点恰恰是1993年公司法所忽略的。在平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新公司法第2O条第3款一直 备受关注。该款允许在胜东滥用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并给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害的时候揭开法 人的“面纱”.或者称为否认法人人格。英国是最早产生法人格否定的判例法的国家之一,其制度相对较 为完善。英国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是通过一系列成文法和判例确定的,而中国公司法仅用了一 款对揭开公司“面纱”进行了规定,难免用语过于模糊和概括。因此,文章试图从英国公司法角度对我国 公司法第2O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研究。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有限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一、公司“面纱”的含义 被上议院的法官们确定下来,并且在1990年的 亚当斯诉海角实业公司案 中再次被强调。 但是,人们的商事活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 “公司”这一形式并未使其消除,而只是将其从 公司股东部分地转移给了公司的债权人。因 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其最大特征 是以有限责任作为其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是 指公司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 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和人格 是紧密联系的,其含义是,公司作为一个主 而,若股东实施了某些滥用公司人格和有 限责任的行为,则会致使风险过度地转嫁给公 体,具有自己的财产,此种财产与公司成员 司债权人,造成对债权人的不公平,这也与公司 法人制度的创设初衷相背离。总是尽可能 保护公司的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然而在 特定情况下,站在公司“面纱”前判案会造成严 重不公平的后果,这时,便选择揭开公司 “面纱”,认定股东或管理层对债权人承担责 任。 及其创立人是分离的,公司只以其财产承 担债务清偿责任。…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 构成了公司的“面纱”,…这层面纱的存在,使 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度承担公司债务。我国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 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英国,法人人格和有 二、英国法律中揭开公司“面纱”的 规定与实践 (一)出资不足 限责任早在1987年索罗门诉索罗门 一案中 英国1985年《公司法案》第117条第1至 [收稿日期]201l一0l—O9 [作者简介】张敬萱(1985一),女,哈尔滨人,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56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1年 第7款规定了公众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等限 制,第8款则规定了公司没达到第一到第七款 要求的后果:“本款中的事项不对公司先前进 在吉尔福德汽车公司诉霍德 案中,被告与汽 车公司签订了一项竞业协议,被告离开汽 车公司后,为规避竞业协议的约束,成立了 一入的交易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一个公司之后 进行的交易违反本款的要求而且没有在被要求 开始的2l天内履行符合本款的义务,因违反该 条款而对公司交易对方所造成的损害,公司董 家公司以施行竞业协议禁止的行为。法 官们一致同意本案的案情恰好符合揭开公司 “面纱”的目的,因此对被告及被告成立的公司 下了禁令。三位法官都认为这家公司仅仅是一 事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股 东没有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给公司交易对方 个伪装,该公司成立的唯一目的是规避竞业限 制协议的约束。另一个案例是琼斯诉利普 造成的损害是要由公司的董事与公司连带承担 责任的。因此,第117条允许法官揭开公司的 “面纱”,使本应由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由董事 与其连带承担。 (二)单一经济体 丹宁大法官在DHN食品经销公司诉Tow— er Hamlets一案中阐述了单一经济体理论。该 案中,把几个关联公司看作一个单一经济 体而非严格意义上的一个法律实体来审视公司 的整体业务。即暂时把几个关联公司看作一个 经济体。但这个经济体又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 实体,而是便于审视公司整体业务的一种方法。 “三个公司组成的一个集团,我将在接下来的 -tJ,段时间里称它为‘该公司”’,④此处的“该 公司”就是暂且被看作单一经济体的三个公 司。母公司DHN是一家食品经销公司,其在布 朗兹投资公司所有的土地上经营,并使用归 DHN食品运输公司所有的运输工具,布朗兹公 司和运输公司都是DHN的全资子公司并且不 进行实际上的经营,三家公司都由相同的人担 任董事。据此,丹宁大法官揭开了公司“面 纱”,将三家关联公司看作单一经济体,并要求 Tower Hamlets向该单一经济体进行征用补偿。 这种征用补偿只能给予土地的真正所有者。 在本案中,母公司DHN是三家关联公司中 的实际控制人,三家公司不但资产严重混同,而 且还由相同的人担任董事,这是法官揭开公司 “面纱”的依据。本案的一个特殊点在于, 揭开公司“面纱”并不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 人,而是为了公司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是为了公 司的利益。 (三)虚假安排 当公司被用作一种虚假安排以规避法律或 者合同义务或者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 实施诈骗等时,有权揭开公司的“面纱”。 曼, 该案被告先与原告签订了土地买卖合同 以转让其名下的一块土地给原告,在合同即将 履行完毕时,被告又把该土地转让给一家公司, 被告和其律师是这家受让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 和董事。认为“这家公司是被告为了规避 衡平法所戴的面具”,因此判决被告实际履行 与原告的合同。 (四)不正当交易与欺诈性交易 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13条规定:“(1)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若公司在进行疑似故意欺 诈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或带有其他欺诈性 目的的业务,下款规定就可以实施。(2) 可以依清算人的申请,在认为合理的情况 下,认定任何为上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人对公司 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表明。在公司 清算过程中,清算人可以申请,令在此期间 进行欺诈性交易而使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 遭受损失的任何人,包括本应承担有限责任的 股东,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破产法第214 条规定了不正当交易行为,申请人仍为清算人。 不正当交易行为人和公司损失赔偿责任人为公 司董事。 这两条规定都允许法官在公司清算过程中 揭开公司“面纱”,第213条中的损失赔偿责任 人是任何实施了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人,且其责 任可能扩展到刑事责任。第214条中的行为人 和损失赔偿责任人则为公司现任或前任董事。 三、中国法律中揭开公司“面纱"的 规定与实践 2006年新《公司法》第2O条第3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款为法 院揭开公司“面纱”提供了基础。 箱4期 张敬萱:中英法律揭开公司“面纱”的比较研究 57 (一)出资不足 在出资不足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在第 28条和第31条。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 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 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 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 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该条针 对的是出资不足股东的对内责任,并未涉及滥 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 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 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 东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虽涉及到了股东对公 司外部交易相对人的责任,但是据其规定,出资 不足的股东只须在其认缴额度范围内承担责 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在此范围内承 担连带责任。既然没有超出出资额范围,则股 东的有限责任依然受到保护,所以该条并没有 揭开公司的“面纱”。 比较中英制度,二者的规定迥然不同。英 国公司法规定由公司董事和 司对交易对方所 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我国的规定是,由 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交易对 方造成的损害在出资不足股东认缴额度范围内 连带地承担责任,即二者承担责任的主体和范 围都是不同的。由于《公司法》第28条和第31 条对出资不足单独作出了规定,因而第20条所 规定的“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并不包括出资: 足的情形。 (二)单一经济体 那么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 否包括单一经济体这种情形呢?这里借用一个 国内的案例说明,在该案例中,原审认为, “三家公司股权相互交叉,其实际出资者均为 沈氏公司,而沈华源对三家公司享有绝对控制 权。本案中,沈华源无视三家公司的法人 人格,滥用对三家公司的控制权向娱乐公司的 中国酒城项目大量注资。三家公司地址、电话 号码相同,财务管理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存在相 同的情况,这也是三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之一。 沈华源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与法人人 格的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因此该案为 共同侵权,三家公司对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该判决也得到了最高院的支持。 虽然第2O条第3款的法理在原审的 理由说明过程中体现了出来,但是并没有 引用该条款进行判决,而是采用了《民法通则》 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体现了在适用 第20条第3款时对于规范过于模糊的情形的 顾虑。此处借用第20条第3款只是为了辅助 说明案例中沈华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虚假安排 关于虚假安排,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相关规 定。而在我国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成立公司主 要从事犯罪行为或者以从事犯罪为目的而成立 公司的,不构成单位犯罪,成立自然人犯罪。也 即刑事责任透过公司的虚假外壳落到了公司股 东即真正的犯罪行为主体身上,是刑事领域中 的揭开公司“面纱”。 (四)不正当交易与欺诈性交易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的第11 条、第15条和第18到20条确立了清算期间的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第11条规定,清算组 未按要求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 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清 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 15条规定,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 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第18条 到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怠于履 行义务、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即办 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 担清偿责任。 与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13条、第214条 不同的是,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申请人主要 为债权人,而英国法规定的为清算人,这是因为 两国破产清算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以上 诸条与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13条、第214条 规定的目的却是相同的,即保护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四、中国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完善 通过对中、英两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 58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1年 比较,本文在下面对中国揭开公司“面纱”的法 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刑法的规定却从侧面对 律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在此种情形下揭开公司“面纱”给予了肯定,而 首先,由于<公司法=}第28条和第3l条对 虚假安排实为英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最 出资不足的单独规定,该情形不包含于第2O条 为广泛接受的学说之一,也是最充分体现该制 第3款中,又由于这两条规定的仅为股东的资 度的目的的一种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其应为第 本充实义务,因而,我国不存在因出资不足而揭 20条第3款所涵盖。 开公司“面纱”的情形。然而足额、及时出资是 注释: 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以 ①Salomon v.Salomon and Co.Ltd.[1897]AC 22. 及抽逃出资而使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 ②Adams V Cape Industries[1990]l Ch 433. 务,是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③DHN Food Distributors V.Tower Hamlets[1976]1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典型行为。因此,公司法有 W.L|R.852. ④Gilford Motor Co Ltd V Home[1933]Ch.935 CA. 必要将此种情形规定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Jones and Another v Lipman and Another[1962] 中来。 l W.L.R.832. 其次,文中案例表明,在数个公司实为 ⑥中国信迭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 单一经济体的情况下倾向于揭开公司“面纱”,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 并且在揭开公司“面纱”时做了原理同于第2O 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 条第3款的阐述,这也说明第2O条第3款将单 民(20o8)民二终字第55号。 一经济体的情形涵盖于其中。可是由于该条款 【参考 文献] 规定的模糊性,倾向于适用原理而不适用 [1]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上) 条款,这就要求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如出台 [J].论坛,1994,(2). 司法解释或进行该条款适用的案例编纂。 [2]L.Linklater.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一hte Never 最后,对于虚假安排,《公司法》及其解释 Ending Story?[J].Comp.Law,2006,27. 责任编辑:李新红 A Comparative Study on China--Britain Legal Ways Revealing the“Veil"of Company ZHANG Jing.xuan (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Beijing 1 00089,China) Abstract:In the year of 2006,China’S newly amended company law came into force.One of the unique features of the 2006 company law is the attempt in the balancing of interests, which was neglected by the 1993 company law.Article 20(3),which entitles the court to hold the shareholders responsible for indemnifying the creditors by abusing the independent status of legal person or shareholders’limited liability,is a typical vehicle in balancing the interest be— tween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among the provisions of hte new company law. Unlike common law where the grounds for“revealing the corporate veil”were provided by a se— ties of cases wiht speciifc circumstances,a provision in a statute such as Article 20 usually cau- ses trouble because of its ambiguous wording and inflexibility.Thus,it tries to understand Arti- cIe 20(3)through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mpany law of hte United Kingdom。one of the fisrt common law countries that started the practice of“lifting(or piercing)the corporate veil”. Key words:revealing the veil of company;separate legal personality;limited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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