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指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证等活动,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嶅设备安全监察主要包括:
(一)对特殊环境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活动进行安全检查; (二)性能评估、审核; (三)特种设备安全认可; (四)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安全许可,并按规定涉及安全认可、安全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投保公司强制保险并依法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采取相应措施,严格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进行记录。
审核特种设备安全认证,应当由主管部门派出技术专家,仔细检查设备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审核合格的就可办理《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书》。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对非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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