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
相关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管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具体工作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调整
(一)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许可事项。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筑工程)审批纳入规划条件事项管理。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工程)需供地的项目审批纳入选址意见书事项管理;不需供地的项目审批纳入规划条件事项管理。
(二)取消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事项。将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审核工作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三)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审批类型。按照目前审批管理模式,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时予以标注。
(四)调整后的城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19项(不含年检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3项,审批事项5项,服务事项1项。
二、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流程的调整
实施城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一)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方式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和出让方式供地(含其他项目)两类实施管理;市政工程按是否需要供地分为两类实施管理。
(二)对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业务管理流程暂不作调整,结合拟定《天津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再行深化完善。
(三)对于临时性建设项目,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管理。结合具体项目实际,可纳入相应的业务流程管理。
三、关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定办理时限的调整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法定办理时限调整为20个工作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法定办理时限调整为1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法定办理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在目前审批管理实际中仍执行效率办理时限。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延期手续管理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期限为一年,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期限为两年。延期不得超过上述期限,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五、相关工作
(一)结合《条例》的实施,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深化落实,机关各业务处室认真制定本部门的专业管理要求,实现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流程顺畅、衔接有序、运转高效。
(二)结合取消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工作,拟定《关于取消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事项调整规划放线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建管处、市政处和法监处进一步细化事项调整后的管理要求,组织做好专业培训工作,确保实施《条例》后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平稳衔接。
(三)结合《条例》实施,调整业务管理流程,进一步梳理全部许可审批事项的申报要求、事项表格、办理指南,修编《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手册》和《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手册》。
(四)中心城区紫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各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批准前均应由保护规划处负责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核工作,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五)各有关单位要按《条例》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做好城乡规划业务管理系统调整、信息发布及技术保障等相关工作;测绘单位和勘察单位按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做好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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