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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合格证和复试报告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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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材合格证和复试报告汇总表 TJ2.3.1

序号 钢材、品种 进场 主要使用部位生产厂家 合格证编号 复 试 报 告 、级别 数量 及有关说明 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查员: 提 示

1.工程中采用的钢材,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复试报告。

2.各种规格、品种的钢筋,出厂证明应有钢种、牌号、规格、数量、力学性能、化学性能、厂名、出厂日期。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3.进口钢筋,除复试力学性能外,有焊接要求的还应有化学成分的试验报告。

4.钢筋合格证抄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原件编号,并有抄件人、抄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1条强制性条文规: 钢筋进场时,应按先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5.2.2条强制性条文: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抗级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6.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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