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瓦斯地质管理规定
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公司各矿井:
为有效防范瓦斯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和控制,开展和规范煤业公司瓦斯地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生产部、通防部是瓦斯地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煤业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各矿瓦斯地质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矿总工程师对本矿瓦斯地质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本矿瓦斯地质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领导瓦斯地质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三条 矿地测科、通防科共同负责瓦斯地质图编绘,进行瓦斯地质预报和瓦斯地质规律分析总结。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配备瓦斯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地测科负责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地质规律分析、地质预报、超前钻探方案设计和钻探成果分析及钻探资料信息化等工作;通防科负责瓦斯参数测定和收集整理、防突措施编制、防突、抽采钻孔设计等工作。
第四条 矿井瓦斯地质图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月底及时填绘矿井瓦斯地质图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核。每季度末报公司生产部、通防部各一份。
地测科填绘内容:采掘进度、地质构造、围岩变化、煤层厚度变化、煤层产状变化、软分层变化等情况;通防科填绘内容: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相对瓦斯涌出量、绝对瓦斯涌出量、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等。
第五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月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地质分析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研究解剖地质情况,要求逐头逐面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上月预报与实际揭露地质情况对比,各采掘地点的地质条件现状和预测情况,钻探情况,瓦斯涌出情况,防突参数测定情况,应对变化所采取措施的实施效果,其他各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等。
煤业公司每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地质分析会。检查各矿瓦斯地质工作开展效果,根据矿井特点和采掘计划,确定下一步瓦斯地质工作重点。
第六条 工作面掘进和回采前,地测科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井巷揭煤前,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
第七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月度预报需要对地质构造、煤层变化、软分层厚度及变化、钻探资料等进行分析,对瓦斯涌出量、突出危险性等作出预报。
通防科根据瓦斯地质图和地质预报情况,制定相应的防突措施。
第八条 为提高地质预报准确性,必须加强对超前钻探工作的管理;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备的应用。超前探测地质构造时,必须由专业钻探队伍施工,使用大功率钻机进行钻探,测量记录钻孔轨迹。确保钻探信息准确,构造控制有效。
第九条 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效检指标等参数测定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测定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测定仪器定期检验,确保完好;通防科要对测定结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
第十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鉴定有突出危险性的,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 鉴定无突出危险或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在探明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后,可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十一条 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科提前进行地质预测,坚持有掘必探,超前探测煤层变化及地质构造情况,必须保证不低于20m的掘进超前距;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通防科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及时探明,随时通报。在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井巷揭煤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突出矿井要求取芯)。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在揭煤工作面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必须布置钻孔对煤层和构造情况进一步探明和验证,为防突设计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掘进至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必须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第十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沿空掘巷的煤巷工作面,在预测前方有煤层变化或有地质构造的地段,及其他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超前钻探至少布置3个超前探钻孔,且必须保证不低于20m超前距;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时应加密钻孔,探清前方地质构造及煤层情况。
若钻探预计断层落差超过煤层厚度,必须在距离断层20m前探明断层产状和煤层形态,按石门揭煤措施执行。
若出现断层落差较小,或者存在宽缓褶皱,或者出现煤层变化等异常情况,由于煤层赋存实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原措施防突效果,必须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地测科及时进行现场地质调查,绘制局部平、剖面图;通防科对该区域防突效果进行复核,必要时,重新采取针对性综合防突措施,确保防突措施孔在煤层中分布均匀、合理。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地测科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情况;回采过程中,实测各种地质构造的位置、形态和性质,对断层跟踪观测,研究其延展趋势,及时预测预报;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回采工作面推进到距离断层20m之前,通防科要对该区域防突效果进行复核,必要时采取补充措施,加强对地质构造异常区的防突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防突现场管控,保证防突计划和防突措施执行到位。完善现场作业人员各类实况记录,每班必须填写防突报告表。
采掘区队和钻探队要密切注意现场地质构造变化,当作业地点瓦斯涌出异常、煤层厚度变化、顶底板起伏、出现地质构造或地质构造发生变化、钻探见煤、见构造与预测发生较大变化,或不能按原设计进行施工时等情况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查明地质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由原措施编制部门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安监部门作好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行采掘、打钻异常情况每班零报告制度。矿调度室要建立现场报告记录。
第十七条 过地质构造异常带时,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大面积片帮、冒顶,引起瓦斯超限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各突出矿井需根据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写规范和本规定制订本矿瓦斯地质工作实施细则,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扎实开展工作,加强过程控制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沟通畅通,应对措施及时得当,各岗位尽职尽责。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
河南神火煤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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