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枣购销合同
立合同者:
甲方:浩田药品公司
乙方:青田园艺场
为切实贯彻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于2005年6月10日之前由乙方直接运往甲方山东乐亭一级金丝小枣,数量为200公斤,每千克价格为8元,运费由乙方负责。货品检验合格后,甲方于收货7天内通过银行托付货款。
第二条:约定小枣必须用大塑料外包,纸袋内装,外用纸箱包装,包装费仍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合同签订后,如双方不履行,在正常情况下拒不交货或拒付款都须处以货款20%的罚金,迟交货或迟付款,则每天罚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数量不足,按不足部分的货款计赔,仍按20%的比例赔偿,质量不合格,则重新酌价。
第四条:如遇特殊情况,则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赔偿损失费10%。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王成铭 法人代表签字:卢永健
开户银行:天津市工商银行 开户银行:xx县农业银行
银行账号:8825431 银行账号:420514
地址:天津市xx区xx路xx号 地址:山东省xx县
电话:xxxxx 电话:xxxxx
签订时间:20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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