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
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
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只作了框架性的规定,明确要求缔约国制定相关法律。
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后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从条约规定判断缔约国的意图和条约自身的规定的完备程度两个方面人手。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是指缔约国有使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意图并且条约自身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具体,无需国内立法机关予以补充或细化,可直接由国内法院予以适用的条约,后者是指缔约国没有使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意图或者条约自身只规定一般性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补充或细化,才能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的条约或条款。
12.阐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1)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2)地位:
(1)在国际法律文件中,《联合国宪章》是第一次系统地明文规定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多边条约。鉴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及其法律制度基础之上,《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七项原则,改变了以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零散状态,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进入了较为系统的新时代。
(2)虽然《联合国宪章》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联合国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的和“造法性”,已使得这些原则具有普遍的法律意义。 (3)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怎样认识它的重要意义?
1)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意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以宪章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基本原则体系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占有重要地位,主要表现为: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不仅生动地反映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且赋予这些宗旨和原则以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浓缩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各项原则的精华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对国际关系现状的简单认可,而是科学揭示正常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东方智慧,代表了新生国家建立平等国际关系的愿望,反映了国际法的本质要求,表明了发展中国家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坚定立场
14.阐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
1)内容:
第一,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第二,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国家主权平等,应该被理解为各国在法律上的机会平等和地位平等,而不应该被理解为保证各国的政治与经济平等,更不应该被理解为各国有义务消除国家之间实际存在的实力与能力的不平等。
16.阐述国际合作原则的重要意义。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合作无疑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和强制规范性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因为通过各种条约规定的国际合作义务和建立的国际合作机制已遍及国家间关系和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更何况《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实践也充分表明:如果国家个履行有关的国际合作义务,它就必须承担违反此等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17.阐述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优先事项之一。人权是人类生存和共处的基础。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
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他身份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又称禁止干涉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其他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1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国家是基本主体。
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和基本形式。
2)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19.自卫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即国家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自卫权的行使才被准许。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换言之,一旦安理会采取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措施,自卫行动即告结束。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22.国家豁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哪些?执行豁免的放弃能否采取默示的方式?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论。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依据《公约》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执行豁免的放弃只存在明示放弃的形式,而不存在默示放弃的形式。
33.论述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1)专属经济区制度:
权利:
(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
(5)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管辖
38.阐述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及基本原则
1)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是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2)国际习惯是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
(3)国内法是外层空间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4)外层空间法的其他辅助法(司法决判,权威著作等)
2)基本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2)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及天体原则
(3)外层空间和天体不能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或其他任何方法据为一所国所有原则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原则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原则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领土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领士完整不可侵犯。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虽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士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种限制:一种是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另一种是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1)共管。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士共同行使主权。
(3)租借。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在租界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租借领士只有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通过租界条约进行才是合法的。
(3)势力范围。这类条约规定,凡缔约国互相承认各所占有的地理上的范围,各国在其势力范围内有取得殖民地或设立保护地的完全权利,他方缔约国不得加以侵害。
(4)国际地役。国际地役也称国家地役,是指根据条约对一个国家的属地最高权所加的特殊限制,根据这种限制,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永远地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国际地
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
(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原则
(7)和平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原则
(8)保护外空环境原则
25.国籍在国际法上有何重要意义?
(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进而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
(2)国籍是一国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以及给子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3)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4)国籍是国家对居民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23.何谓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可分为哪些类型?其基本特征是什么?
国际组织是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
类型:
(1)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
(2)全球性组织与区域型组织
(3)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
(4)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
(5)国家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32.试论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1)《南极条约》
(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
(2)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
(3)冻结对南极的领士要求。
(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人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
(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2)1972年《南极海豹保护公约》
3)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4)1988年《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
5)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
40.如何评价和完善条约保留制度
1)定义: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如何,该国或该组织意图借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或整个条约的特定方面对提出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力。
3)范围:缔约方只能在允许保留的条约或条款的范围提出保留。根据“两公约”第19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
(1)条约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一是条约明确规定不得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均可保留。二是条约明确规定可以保留的条款或事项,其余条款或事项均不得保留。
(3)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4)法律效果:依照国际法或这两个公约有效成立的保留的效果,只及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与其他缔约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其他缔约国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凡是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方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与该另一当事方之间的关系上,依保留的范围排除或更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方相互之间,则不排除或更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的规定,也就是不受条约的保留的影响。
如果反动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则在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仅在保留所排除或修改的范围内不适用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43.试述使馆与领馆职务的主要内容及其联系与区别
1)使馆的职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6)其它职务:执行领事职务,受托保护第三国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
2)领馆职务:
(1)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2)依本公约的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报告,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
(4)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
(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的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7)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在派遣国登记的航空器以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检察权,并对上述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基给予协助
3)比较而言,领事职务和使馆职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传统国际法上,领事职务的范围很广泛,包括外交、政治、商业、司法和海事等各种职务,随着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发展,外交关系从领事关系中逐渐独立出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和法律部门。但领事馆和使馆都是国家对外关系机关,在职务上仍有许多联系。例如,领事与外交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外交代表一般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使馆可以设立领事部。当两国无外交关系时,领事官员获得政府特别授权,也可以兼办外交事务,从而促进两国建立或恢复外交关系。
领事职务与使馆职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来往,而领馆通常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使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整体利益,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的保护一般表现为经常性事务,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领事区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ryy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