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舱的填制
1)发货人(托运人)——填写出口公司(信用证受益人) 2)收货人——填写信用证规定的提单收货人 3)通知人世——填写信用证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一般在订舱委托书上会注明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这三栏为提单B/L项目要求。意即,将来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上的相应栏目的填写也会参照订舱委托书的写法。因此,这三栏的填写应该按照信用证提单条款的相应规定填写。(具体可以参见提单条款的填制方法)
4)信用证号码——填写相关交易的信用证号码。 5)开证银行——填写相关交易的信用证开证银行的名称。 6)号码——填写相关交易的合同号码。 7)成交金额——填写相关交易的合同总金额。
8)装运口岸——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起运地。如信用证未规定具体的起运港口,则填写实际装港名称。
9)目的港——填写信用证规定的目的地。如信用证未规定的目的港口,则填写实际卸货港名称。
10)转船运输——根据信用证条款,如允许分批,则填“YES”,反之,则填“NO”。
11)分批装运——根据信用证条款,如允许分批,则填“YES”,反之,则填“NO”。如信用证未对转船和分批作具体的规定,则应该按照合同的有关填写。
12)信用证效期——填写信用证的有郊期。 13)装运期限——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
14)运费——根据信用证提单条款的规定填写“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或“FREIGHT TO COLLECT”运费到付。
15)成交条件——填写成交的贸易术语,如:“FOB”、“CIF”、“CFR”等。
司实际情况填写。
16)特别要求——如托运人对所订舱们有特殊要求的话,可以填在这一栏中。
17)标记唛码——填写货物的装运标志,即通常所说的“唛头”。 18)货号规格——填写货物描述。
19)、20)、21)、22)、23)总件数、总毛重、总净重、总尺码、总金额——按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
24)备注——如有其他事项可填入“备注”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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