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法学与劳动法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劳动法学与劳动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法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而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劳动法是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而劳动法学是劳动法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分支,劳动法学与劳动法也有明显的区别。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关系,而劳动法学则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4.学习劳动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意义:学习劳动法学,可以使我们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协调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也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学的建立和发展.
1)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2)学习劳动法学要加强调查研究;3)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还要善于用历史分析的方法;4)学习劳动法学还应对外国的劳动法学和国际劳动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
6。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特征?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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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7.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劳动法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即是否为一个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取决于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区别于法律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所特有性质,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有其特点,它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内容,而且也包括政治方面的内容、文化方面的内容、人身保护方面的内容等。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质和特定内容,使得劳动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8。劳动法与民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的法律部门,与民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财产关系,而劳动法同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是单位;(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调整工资遵循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遵循的是物质帮助的原则。9。劳动法与经济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的法律部门,并不隶属于经济法,二者是平等的两个的法律。
1)调整的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以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为主和与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而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横向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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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务不同。经济法的任务在于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劳动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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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劳动法与行的区别。
它与行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行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而劳主要是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但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公民。
3)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行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产生的,而劳动合同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产生。12、劳工法规和工厂立法的区别?
答:二者定义。都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但两者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劳工法规”是旨在加强资本家剥削的法律,而“工厂立法\"则是资本家剥削的法律,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我们对照一下英国现行的工厂立法和从十四世纪到十八世纪中叶的劳工法。现代的工厂法强制地缩短工作日,而当时的劳工法力图强制地延长工作日.”因此,总体上说,“劳\"是反工人的法,而“工”则大多是进步的法.
14。国际劳工组织有哪些机构?
答:国际劳工组织主要设置三个组织:1)国际劳工大会,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通过各项劳动问题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已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在各会员国执行的情况。2)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在大会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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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期间决定该组织的各项重要问题,每年召开三次。3)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也是大会、理事会及其它会议的秘书处。除上述三个机构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15。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它国际组织的特点是什么?
答: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它国际组织的特点主要是:国际劳工组织在组织上实行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体必须由、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16.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答: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它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二是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如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国际劳动立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基本权利方面。包括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均等、待遇平等等公约和建议书.2)就业方面.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等公约和建议书。3)工作条件方面,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安全、防护、卫生、福利等有关的公约和建议书。4)社会保障方面,包括各种综合标准,各种劳动津贴等公约和建议书.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等公约和建议书。6)劳动关系方面,包括各种有关劳动关系、集体协议、调解仲裁、企业合作等公约和建议书.7)劳动管理方面,包括劳动管理、劳动监察、劳动统计、三方协商等公约和建议书。17.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相同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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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立法文件,一向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对同一问题要同时通过一个公约和一个建议书,公约包括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的和主要的规定。建议书则包括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和补充的规定,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其效力的不同,公约是提交会员国批准的,在会员国批准该公约后,就对其具有约束力,会员国负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对未批准的会员国,虽然尚未产生约束力,但是会员国有义务向劳工局提交为什么尚未批准的报告,而建议书对会员国并没有约束力,只是供会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时参考.18.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和特点?
法律关系是指尚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19。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哪些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因此,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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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范围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20.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及其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的承担者。劳动者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统一性和相对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密切相连的,存在于同一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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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又分为产生物质形态工作成果的和赤和产生非物质形态智力成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是指不产生新的实物形态的活动。21、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答: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不能由他人代替;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的能力.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用人单位行使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22。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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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6)保守和单位业务机密等。
31.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概念: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的先后有序的行为规范。一般来说,订阅劳动合同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他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包括应招表示和应招行为.
32。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有三种: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33。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可分为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法定内容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内容;商定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规定的具体内容。商定内容又分为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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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4。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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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35。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履行,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结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1)亲自履行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
36。什么是劳动合同解除?其与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前者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变更不同,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劳动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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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有哪几种?
答: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的行为。按照合同履行程度,分为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单方不履行四种情况。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0、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实践,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除.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是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3)发生短期停工;4)单位依法任命、调动职工工作;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一般为: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2)按期作出答复.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44。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1)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4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哪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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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法第2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了规定,具体办法为: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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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6。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7.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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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5)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致伤致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给予医疗并保证其享受其他保险待遇。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7)对于滥用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打击报复陷害劳动者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者承担的责任:1)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集体协商的特点?
1)集体协商所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2)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3)集体协商是公开、平等协商。4)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5)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49.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二者虽然都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3)集体合同内容是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包括职工集体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合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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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是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4)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则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5)签订集体合同,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劳动合同,则由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6)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7)集体合同规定最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则一律无效。
50、订立集体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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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集体合同订立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议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集体合同内容表现为集体劳动条款。
51、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答: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即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平等协商原则。集体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以平等的身份进行协商.双方在各自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就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集体合同。3)义务对等原则。即一方承担的义务需要另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程序是:1)集体协商.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同企业或事业组织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集体协商前,工会或职工代表,企业或事业组织应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宣传通过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说明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要求和程序,双方各自产生集体协商代表,起草集体合同草案.2)双方签字。集体协商双方就集体合同草案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集体合同即告成立。3)报送审查.4)公布。
52、如何处理因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答: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此处理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也有不同。
1)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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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受理和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各选代表3至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加.劳动行政部门自决定受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事项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结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处理协议书》下达后,双方应当执行.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见\"劳动争议\"一章。
、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C答:定义略.1)按劳分配原则。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55、工资问题宏观有什么必要性?
答:工资总是宏观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国家不再是工资分配的主体,但是一个国家的积累与消费仍然应当保持一个正确的比例关系,才能使国民经济保持稳定持续地增长,国民经济健康的发展。56、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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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法》第4规定:“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宜辖市规定,报备案。”这就是说,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把劳动者的需要同当前社会生产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状况结合起来,使其具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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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工资支付的方法有哪些?
答:劳动法第48、50、5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交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3)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5)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性劳动或某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0、工资保障的措施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代扣劳动者工资: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C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D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扣除的其他费用。此外,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3)扣除数额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1、简述我国工作日的定义及其种类。
答: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日的种类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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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而不断变化发展。一般情况下,工作日可分为以下四种:(1)标准工作日;(2)缩短工作日;(3)延长工作日;(4)不定时工作日。(答题时对四种工作日可以作适当的解释)
68.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答: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女职工应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69.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有:1)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2)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包括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3)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70.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有: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招收未满16周岁的重工。特殊行业需要招收16周岁以下的人员(如文艺、体育部门等)时,需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2)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要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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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保护工作.
71.简述职业培训的概念及含义。
答: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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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的上述概念表明:1)它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活动;2)它是一种以直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定向性培训;3)它通常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化培训。
77、社会保险的概念及其含义。
答: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这一定义表明:1)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2)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3)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职业岗位,不包括主观因素所致的此类损害;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
78、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有什么区别?
答:社会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它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者实施保护,但它具有自己的特点: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因此,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险。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而不由当事人任意自行指定.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保险,即不问投保人和承保人意愿如何而由国家法律直接作出规定。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付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而是与一系列劳动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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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等)紧密结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此类保险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是互不相同的,后二者都不具备强制性质,是根据当时的实际需要和可能而定。
79、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答:1)联系:二者都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并且都形成巨大的保险基金以保障支付能力。2)二者存在很大差别,具体表现为:①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前者限于劳动者(职工),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②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强制性保险,后者为任意性保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如对航空、轮船、火车等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险)外,一般遵循自愿原则,是否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由当事人双方决定。③二者保险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前者以用工单位缴纳或财政拨款为主,并以强制方式扣交;后者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征集保险基金,保险金的交纳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④两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前者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为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保险人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后者的当事人则是:投保人为公民,承保人为经营性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或其指定的人,受益人亦可由投保人指定。
80、我国社会保险新有哪些内容?
答:我国社会保险正处于新旧交替时期,劳动法对新的框架已作出基本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多层次保险制度。新对各项保险制度的建设采用多层结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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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其分散风险的机能,即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性保险.2)优化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制度。新中的保险基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国家设社会保险基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将保险费改由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共同负担;B保险基金分类筹集,并分别制定缴纳比率;C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D规定了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责任,允许基金中的积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营运(一般限于购买国家债券);3)建立专门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
81、社会保险支付的法定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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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确定社会保险待遇是否可以给予,有下列法定依据:1)劳动能力丧失。2)劳动能力中断。这包括一般职工的伤、病治疗期间和女职工生育期间,暂时不能从事劳动和工作,待特定原因消除,劳动能力即可恢复.3)劳动能力使用中断.指失业状态。4)职工死亡。凡具备条件之一者,有权享受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
82、计算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包括哪些?
答:是指在确定给予劳动保险待遇之后,进而确定给付数量的依据,目前,我国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数量的依据主要有:1)以职工原工资为依据;2)以工龄为依据;3)以保险费的交纳为依据;4)以国家宏观为依据。
83、简述劳动风险的分类?
答:劳动风险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致使劳动者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劳动风险反映到保险制度上就是各项保险事故或险种的设立。各国对保险事故的分类不尽相同,一般划分为疾病、负伤、分娩、残废、衰老、死亡、失业等七种,有的国家则将相近的数种合并。我国的风险事故依伤害的具体形式不同,分为:负伤、疾病、残废、死亡、生育、衰老、失业七种;依导致风险伤害的原因不同,划分为因工、非因工和生理变化三类。
84、我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答: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更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统一向企业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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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筹集;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的经济能力举办;个人投保部分自愿参加。
、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第36条规定了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91、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哪些支出?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5)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9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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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作了哪些性的规定?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届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5、我国职工福利、救济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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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工福利、救济制度是我国职工权益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工资、社会保险等从不同角度,并在不同程度上共同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而推进社会生产,各自发挥独特的保障功能.我国职工福利,救济制度大致上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生活福利设施,主要是为解决职工物质生活方面普遍存在的需要或困难而设立的服务性设施,如食堂、幼儿园、疗养院等。2)文化娱乐设施,主要是为满足职工精神生活、发展职业能力的普遍需要,如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职工培训机构等。3)福利补贴,是针对某种影响职工生活的特别因素所采取的调剂和补充措施,一般直接以货币支付。此制度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现在正在改革中。4)困难救济,指对特别困难的职工发放困难救济金等,以缓解其困难。
98、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答:1)区别:A二者范畴不同,劳动纪律属于法律关系范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B二者目的不同,前者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义务的实现;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和其他劳动者权益的实现。C实现的手段不同,前者必须伴以惩戒;后者则主要是凭借内疚和自责。
2)联系和共同点:①二者共同属于同一主体--劳动者;②二者共同调整同一行为;③二者的最终目的的一致性。
100、我国对职工实行奖励的种类及其奖励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职工奖励的种类可以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上述奖励的办法:请参见教材24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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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我国对职工的处罚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我国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条件为: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等等。
102、我国对职工进行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我国对职工的处罚采取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三种形式。
1)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有严格的审批时限规定,同时应当允许受处分的职工申辩,并将处分决定用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记入档案,受处分的职工不服,可以依法申诉。
2)经济处罚是指企业行政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经济方面的制裁,强制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负一定的经济责任,以示惩戒。经济处罚的种类有罚款、停发工资和降级三种。
3)刑事制裁是指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了犯罪,或企业行政领导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到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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