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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20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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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20条解读

【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民依法予以⽀持;担保合同⽆效,债权⼈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民不予⽀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明知法定代表⼈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效后的民事责任的,⼈民不予⽀持。

公司未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给他⼈提供担保,如果不存在《九民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的4种情形,即构成越权担保,如果相对⼈是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如果担保合同⽆效,债权⼈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不予⽀持。

担保合同⽆效的情况下,公司虽然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债权⼈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效的规定处理,担保合同⽆效,根据当事⼈的过错程度,承担担保合同⽆效的责任。在担保合同⽆效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举证证明债权⼈明知法定代表⼈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效后的民事责任的,⼈民不予⽀持。

关于担保合同⽆效的法律后果,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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