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治理方法 zhaoan.gov 来源: 发布时刻:2020-09-27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增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计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材进展计划纲要(202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进展,提升其治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育科技创业领军人材,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增进科技功效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效劳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创新创业人材培育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和地址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域的孵化器进行宏观治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要紧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要紧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效劳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和、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治理、人力资源、市场推行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效劳,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本钱,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进展目标: 1.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初期企业,奉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增进经济增加方式转变; 2. 落实人材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育科技创业人材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效劳网络,持续培育、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材,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效劳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 鼓舞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成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材和效劳资源的集聚,增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
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效劳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效劳的孵化器。 第三章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方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有以下条件: 1. 进展方向明确,符合本方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 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治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同意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利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利用的场地(含公共效劳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利用性的原那么确信; 公共效劳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现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效劳场地。 4.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 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职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职位超过800个); 6.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 3个以上的资金利用案例; 9. 孵化器的运营时刻一样达3年以上,并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持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 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效劳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
技术、金融、治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效劳; 11. 专业孵化器应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效劳能力和治理团队; 12. 属经济欠发达地域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在孵企业应具有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和要紧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 申请进入孵化
器的企业,成立时刻一样不超过24个月; 3.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效劳)尚处于研发或试销时期,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 在孵时限一样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材推动打算”及“海外高层次人材引进打算”的人材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样不超过60个月); 5.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份一样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材推动打算”及“海外高层次人材引进打算”的人材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样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样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利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样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样不大于3000平方米); 7.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进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楚,无纠纷; 9. 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治理有必然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要紧治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 毕业企业应具有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 有自主知识产权; 2. 持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的大体程序: 1.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一年11月1日前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以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孵化器治理 第十三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依据国家统计
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形》报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治理。 第十四条 国家级孵化器依照国家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的扶植。 第十五条 各级地址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治理机构(简称国家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孵化器进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材、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治理、推动创新、增进健康进展。 第十六条 各级地址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进展计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高新区应把进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进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讨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全国孵化器的创新进展。 第十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依照本区域经济进展战略和目标,成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完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地址支撑体系,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进展的奉献力。 第十九条 各类孵化器要成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计划和资金、技术、人材、市场等深层效劳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知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进展需求。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
能,引导大学生还乡创业就业,缩短区域不同,增进社会和谐进展。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增强科技创业效劳品牌建设,提升内生进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效劳范围,拓展孵化功能,增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按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判指标体系,每一年对国家级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对持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资格。
第五章 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地址孵化器认定和治理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自202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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