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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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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 • 【公布日期】2012.04.1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2.04.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

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 [2012]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在前阶段保安员资格考试试考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安员考试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确保在2012年底以前完成各类保安服务公司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保安员资格考试管理所需费用要积极商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尽快至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切实做到亮证收费,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自2012年4月15日起实施收费。

浙江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

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12〕51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的函》(浙公函[2012]12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11]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33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组织实施保安员资格(理论)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保安员资格(理论)考试费,收费标准为40元/人·次。

二、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印) 浙江省财政厅(印)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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