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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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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陈梦君 11125461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不同

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资产革命大量的民事法律法令为其制定奠定了基础。《宪法》为其提供了依据。拿破仑执政和对制定法典的重要性的认识使民法典的制定成为可能。同时,拿破仑对法典本身也产生了影响,使法典的风格和结构体现了他的思想,决定了法典的实用性。

德国民法典,制定于1900,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融合。统一前歌榜制定的民法典为其奠定了基础;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斗争对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德国民法典体现了如官吏、议员、贵族等的思想。 二,两者的体制不同

法国民法典,无总则,三编,36章,2281条。三编依次是:人、所有权的各种形式、获得财产的各种形式。在用语上易懂,平民能够读懂。

德国民法典,共2385条,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在结构上采用了《学说汇纂》的体例,在编排上比较严谨,概念用语上比较抽象,平民反而看不懂。

三,两者的内容不同

法国民法典,集中体现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在此民法典中的体现,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对。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20世纪来,民法典进行了改进,加强了对所有权的限制、限制了对动产的自由支配权、契约自治原则受到限制、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却确立,婚姻家庭法更趋向于自由等。 德国民法典,一定程度上仍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肯定了私人所有权不受侵犯的原则;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的原则。德国民法典是第一部将“法人”写入法典,而法国民法典中只有“自然人”。德国民法典对所有权进行了限制。与〈法国民法典〉注重当事人的内心本意不同,〈德国民法典〉只承认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等。德国民法典,还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如维护贵族的土地权益。20世纪来,德国民法典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契约无限自由过渡到有限自由;过错责任的范围扩大;婚姻家庭法领域更趋平等、自由,这点与法国民法典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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