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德医风教育制度
一、把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法律法规》等文件和材料,作为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德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的基本教材,每月组织学习一次。由科室安排,组织实施。
二、把医德医风工作纳入管理,不定期检查,有奖有罚。认真执行医院《医德规范实施细则》,推动医德医风建设。
三、结合思想政治工作,把医德纳入科室教育内容。
四、结合实际利用科周会、政治学习。科务会对职工进行医德医风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听取科外人员的反映和工休座谈会的意见。并组织讨论,利用典型事例,教育科室人员发扬成绩,纠正缺点。
五、把医德医风作为创先争优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年终召开科室总结会议。通过总评表彰,把医德医风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是提高卫生行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强化为人民服务意识的有力措施和保证,为使医德规范成为科室全体职工的思想准则和行为规范,逐步完善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接受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加速我院两个精种文明建设,现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科室实际,特制定医德规范细则。
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把全科各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医德规范是全科医护人员应该具备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标准,也是反映科室整体形象的重要标志,因此,必须把医德医风教育作为科室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来抓,并将良好的医德风尚渗透到全科的各项工作和全科职工行为之中。
l、科室要有计划地组织全科职工学习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力争达到记得清、说得准、用得上。
2、科室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法律法规,要求科室及个人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出科室和个人的医德规范。
3、科室在进行教育时,注意抓好典型人物、典型事例的表彰和发扬。充分利用传统的现代的宣传手段,造成良好环境,形成好人好事有人夸、坏人坏事有人抓的气氛。
二、医德规范的要点
卫生部颁发的医德规范,很概括,很原则,为了更加准确,全面地理解规范的内涵,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医德规范的要点。
(一)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1、全科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有关急诊抢救的规定,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
2、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
推诿病人。
3、在抢救治疗、护理等过程中,要严肃认真,争分夺秒,一丝不苟,尽最大努力为病人解除痛苦。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论性别、民族、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一视同仁。
1、要尊重病人,爱护病人,理解病人,在诊疗过程中,从病情的需要出发。做到“地位高低一样,生人熟人一样;城市、农村一样;关系亲疏一样”。要做到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帮病人之所需。
2、建立医患平等观念,不得训斥病人、冷淡病人,对病人提出的过高要求甚至无理要求,应耐心解释,晓之以理,使之心悦诚服。
(三)文明礼貌,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l、医务人员工作时间要衣帽整齐、清洁,佩戴服务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在接待病人时语言文明,态度认真。运用文明礼貌用语,树立文明形象。
3、若有意见分歧,医务人员应首先做到克制、冷静、耐心地向病人解释,避免因矛盾激化发生冲突,而影响病情治疗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不吃请,不受礼。 1、自觉遵守党纪国法、院规、院纪,做到不开人情处方、人情
假、不开“搭车药”。
2、医疗收费中。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不多收,不乱收,不少收,不漏收,做到公平合理。
3、全科室及个人未经院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收取现金。 4、不准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病人索取钱、财、物,不吃请,不受礼,不得以医谋私或以手中的权利交易,保持清政廉洁。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上班不带小孩,不干私活等。
(五)为病人保守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泄露病人隐私和秘密。
1、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对一些特殊病人的病情,不与病人交底,病人病历要认真保管,不让病人及与医疗无关人员翻阅。
2、医务人员要主动与病人接近,交心、谈心、交朋友,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和心理护理,对病人的隐私不公布,不泄露,让病人信得过。
(六)医务人员要互帮互助,互敬互爱,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同志之间建立起一个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
2、学术上的问题应相互讨论,各抒己见,不得在任何场合贬低、讽刺他人,抬高自己。
3、上级医务人员要关心、帮助下级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下级医生要虚心向老同志学习请教,言行上要尊敬老同志,体贴老同志,团结协作。
(七)严谨要求,奋发进取,钻研技术,精益求精,不断增加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1、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中要有求实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断。
2、刻苦钻研医学科学知识,使自己的知识不断更新,不断提高,不断开发新技术,开展新项目,解决医疗中的难题,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3、增强组织纪律性,严守院规、院纪,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实施办法:
l、《医德规范》的具体内容要传达到全体职工中,达到人人皆知,反复学习。
2、在广泛学习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开展岗位讨论,将医德规范的具体内容逐步转化,渗透到各项工作中,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
3、在贯彻医德规范的同时,要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结合起来;与医疗技术考核结合起来;与入党、入团结合起来;与外培进修、评先评优、晋职升资结合起来,与各种福利结合起来。
4、医德规范的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局面,实现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双丰收,树立科室的良好形象。
四、考核办法:
由科室结合标准,进行考核,(后附科室考核标准)。
(十九)医德医风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考评制度
一、成立医德医风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考评领导小组,支部书记任组长。 二、各科室利用政治学习日和党团活动日时间,组织学习医德医风实施细则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和认真执行。
三、各科每月召开一次病人及其亲属座谈会,并发放征求意见卡,向病人及其亲属征求意见。支部每月将此卡整理,并有处理意见、措施。
四、医院每半年召开一次院外义务监督员座谈会,并深入社区征求意见,取得社会监督。 五、管好用好医德医风档案,对医德医风考评的结果,装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升级、评先、提干等重要依据。
六、每月对各科室医德医风抽查一次,抽查结果和各科室的奖金挂钩。
(二十)医务人员违规执业惩处措施及公示制度
一、措施 (一)非医疗行医、取得医师资格未经注册行医或者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同时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在会诊中接受邀请单位报酬或者收受、索要患者及其家属钱物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务。
(四)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五)医务人员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国医师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行医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医师有下列情形而所在医疗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死亡或者被宣布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开除的;
7、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况的。
(八)未经护士注册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九)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消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医疗机构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许可证》而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或者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而擅自启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对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人员擅自使用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操作,并对当事人与主管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医师考核不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十三)医务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准备加收费用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执业医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接吊销就业证书。
(十四)医师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按照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建立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评价公示和处罚制度的通知》(豫卫医[2005]72号)执行。
(十五)医务人员无论收任何人处于何种动机送的“红包”,必须在三日内上缴单位,逾期不交一律按受贿处理。依据数额,给予以下处罚:
1、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停止执业活动半年;
2、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给予行政降级、留党查看一年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停止执业活动一年;
3、数额满五千元的,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吊销执业证书; 4、索贿或者受贿累计数额超过五千元的,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以病人名义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停止执业活动半年;累计折款金额超过五千元,加重处罚,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未坚持细心问诊、科学施治、合理检查,增加病人负担的,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停止执业活动半年。
(十八)语言粗俗、拒答推诿、训斥刁难病人的,应向病人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予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公示制度
对违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并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公示:
1、设立公开栏,定期通报处理违规执业处理结果。 2、院中层干部例会通报。
3、下发通知或院内文件全院通报。 4、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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