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管理,确保矿井及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矿井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条 能够移至全风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通风区域进行。在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项目部编制,经项目经理(单位负责人)、监理项目部总监审核签字后上报筹建处,经筹建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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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第七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筹建处、监理、相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第八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
第九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其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安排专门留守人员在施工现场观察1小时以后,确保现场无发火危险后汇报调度室,方可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等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4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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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井口检查登记人必须记录携带火种人员的出入井时间。
第十五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十六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七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八条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第十九条 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在确认无起火危险、记录填写完好或无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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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一条 井口房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煤矿矿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属各部门、监理单位及各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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