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用基低位发热量≥5200大卡/千克, 5200~4900大卡/千克、扣款按低于5200大卡的热值差*(中标价/5200)。4899~4600大卡/千克、扣款按低于5200大卡的热值差*(中标价/5200)*2。低于4599大卡/千克、扣款按低于5200大卡的热值差*(中标价/5200)*4。高于5200大卡/千克不奖励。
2、S≤1.5%,1.51%~1.7%每超0.1%扣价4元/吨; S>1.71%每超0.1%扣价10元/吨;S≥1.9%每超0.1%扣价20元/吨;高于2.5%每超0.1%扣价40元/吨。硫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分段累加计算。
3、挥发份要求16%-24%。24.01%-26%超1%扣2.5元/吨;26.01%-28%超1%扣5元/吨;28.01%-30%超1%扣10元/吨。挥发份30%以上按采购单价的半价结算。挥发分低于16%不予扣款。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煤粒度为0--100mm,大于100mm退货。
5、水份:内水≤3%,全水≤8%,超标扣重处理。
以太钢检验为准,入炉煤粉检测结果按天结算。
供方须提供基金、准销、增值税票后办理结算。
根据需方要求均衡交货:12月1日开始交货,12月15日前(含12月15日)交货量20000吨完成全部合同。供方必须按交货区间要求交货(区间交货容差±10%,以需方计量为准)。如未按交货区间要求交货:经需方同意可延迟交货,每延迟一天扣违约部分总金额的1%,且最多可延迟7天;超交扣违约部分总金额的1%。
合同总交货量容差:±5%。以需方计量为准。超过总交货量容差或总交货期的交货原
则拒收,需方如同意接收则需扣除违约部分履约保证金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交货时间的确定:以供方送货汽车进太钢厂门小票时间(或货运进厂计量单)为合同交货时间,但如进厂小票时间与库房登记到达时间超过3小时,则以库房登记到达时间为合同交货时间。
如供方未能均衡组织交货,造成生产断供,发生一次扣款10万元。特殊情况按需方要求供应时,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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