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法为资源的配置和财富的分配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正如上面相对照的引文所指出的,热河社会对于如何分配资源财富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就如何分配资源和如何分配财富方面存在的分歧,财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什么是财产呢?从法学的角度看,财产时一种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的规定。这样,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子偶行使并且使行为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利。因而财产创造了一个所有者无需告知他人就能够想怎样做的隐私权。这些事实有时候被总结为,所有权给予其所有者关于处置魔物的自由。
当我们认识到什么是财产的时候,财产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财产制度的产生式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关于产权法,我们首先要提出一个问题式,“产权法是如何建立起来的?”这是一个关于所有者如何获取法律财产权利的问题。我们的课本中的一个关于财产制度的起源的思想实验,这个思想实验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建立所有权?”这是一个关于社会为什么将财产当做法律权力来建立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很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为了打击盗用行为,鼓励生产,以及减少保护产品被盗用的成本,社会于是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力来建立。
那么接下来我们粗略的来看一下财产的经济理论。我们首先看一下科斯定理,不同的评论家对科斯定理有着不同的阐释。让我们总结一下在我们的课本中所学到的东西当一方的活动牵涉另一方时候,法律就要决定一方是否有权干涉或者是是否有权免于被干涉。从效率来看,权力应该分配至对这种权力评价大的一方。当双方不是合作方式的遵循法律时,权力的法律分配对效率将产生恨得的影响。当各方的谈判顺利的进行,权力在法律上的分配与效率无关。现在我们必须将科斯定理与我们建立一个产权的经济分析这样一个更大的计划联系起来。科斯定理隐含的指出了在哪种情况下产权法是重要的。所以我们给出科斯定理这样一个推论:当交易成本足够的高,从而阻止谈判的进行时,资源的有效使用取决于产权是如何分配的。
现在我们基本掌握了必备的工具,那么我们该如何保护产权呢?首先我们需要一些背景知识。普通法法庭上常用的补偿是法律的,要么是衡平的,要么是法律的。主要的法律赔偿是指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损失赔偿费。在法令中,禁令似乎是一个绝对的剥夺人权的法令。给定这些事实,禁令这种权力应该被看做是一次清晰的产权界定。一旦产权被明确地界定下来,他的所有者可能会经由交易将他卖出。大多数法令纠纷时通过双方之间的谈判而不是经由审判来解决的,但是谈判的条件会受到审判时采取的解决办法的影响。我们已经得出一个结论,它是由卡拉布莱希教授和玛莱姆德在一篇有名的文章中提出的,他们认为对于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判定赔偿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当合作者存在阻碍,更为有效的赔偿方式是判定一个补偿性质的货币赔偿金。
了解了这些之后让我们来看看私人能拥有什么。首先我们需要区别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因素。一旦财产权界定在私人产品上,他们执行起来就性对容易。具体说就是所有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就可排除其他人的使用。比较私人所有与公共所有的一个方法就是采用交易成本分析方式。私人所有在私人执行以及交换方面存在诸多形式的交易成本。公共所有也会在公共管理以及集体决策制定方面存在交易成本。
法律的制定对于一个人应该如何处置器财产施加了许多限制。但是在普法中,只有相
当少的限制,一般的规定是任何使用只要不干涉到其他人的财产或者权利都是被允许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基于产权率的财产经济理论。但是一些经济学家批评家认为,财产法应该是基于分配,而不是效率。事实上,许多人都会认为财富的分配对于公共政策而言要比资源的优先配置重要得多。一般而言,产权是有价的,谁获得他就变得富有起来。
通过这两章的学习,我们建立了产权以及赔偿的经济理论,我们看到财产法规定了一系列权利,财产所有者能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时候自由行使这些权利,财产法同时还保护这些权利不受政府或者私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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