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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利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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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存款利率执行情况快速调查

按照〘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快速调查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行基本情况

(一)辖内社会保险基金的种类、规模(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统计数据截止2011年9月末)。

种类 养老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 事业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 余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二)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模式和运行情况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环节包括:保费(基金)收缴、账务管理、基金管理,养老金给付。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是指各相关主体在上述管理环节功能定位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一直为全社会所关注,但在现行的政策中,只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实行优惠利率的规定,而其他社保基金则没有,造成了利息流失,使社保基金不能实现应有的增值。

二、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执行情况 (一)现行利率政策的有关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

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中规定:“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进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经研究决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1998年1月4日印发)。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3、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第12条规定: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第19条规定: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1月27日印发)

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第7条规定: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

(二) 辖区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的实际执行情况

凉山州辖区内目前所开立的社保基金存款执行单位活期利率,年利率0.4%。

三、存在的问题

对上述政策的理解,各地都有不同的解读与规定。理解上有歧义,规定上不明确,那么执行中就难到位,检查中就不好定性。

1、规定不一致。政策规定的不一致,造成优惠利率不统一,虽然平常在各级进行的检查中,都对各项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是否享受优惠利率作为必审必查的内容之一,但真正明确规定的却只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但就这二种保险所规定的利率政策也不一致。

2、理解有偏差。对银发[1997]567号文件可理解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优惠利率,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执行优惠利率;但对其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都应实行优惠利率。可是在财社字[1998]6号文件中,财政专户却又排除在外,不享受优惠利率。而这两个文件都是1998年1月份印发的,这就造成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只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执行优惠利率,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不执行优惠利率;还有的只对收入户和支出户优惠,而对财政专户不优惠。虽然后来在财社[2003]47号文件中明确了要对财政专户执行优惠利率,但其实际执行情况也是个未知数。

3、执行有难度。养老保险基金的优惠利率政策只有一个档次,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则分三个档次,且含义不明确。因为在实务中,收入户余额在月末要转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又是由财政专户转入,因此在计算利息时,经办机构及银行都难以分清有多少是当年筹集的,有多少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还有多少是沉淀资金,从而导致适用利率难定,利息计算不准。 4、范围欠完整。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原来只局限于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现已扩大到覆盖所有的城乡居民,同样是社会保险基金,有的要执行优惠利率,有的不需要执行,容易造成混乱,也给人们一个错觉,认为有的保险重要,有的不重要,也不利于操作执行。如同样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时只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规定,那么现在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执行也是个问题。 四、完善建议

1、扩大优惠范围。将只限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惠利率政策,扩大到失业、生育、工伤、城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及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特殊人员医疗保障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总之,是覆盖到所有社会保障基金。 2、统一明文规定。从保值增值角度通盘考虑,应统一明确规定,既便于经办机构、财政、银行操作执行,也便于监督检查,

以免产生误解。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文规定;二是由国务院发文规定;三是在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六十七条中明确,笔者认为这是最好的。鉴于现行政策中,各项基金都要求设立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且收入户余额在月末要转入财政专户,建议统一表述为:收入户、支出户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活期存款,按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3、拓宽增值方式。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正确处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适当放宽增值方式,提高基金收益,确保广大参保人员在年老、失业、就医时无后顾之忧。一是由国家发行社保基金特种定向国债。为结余的社会保险基金发行利率、期限都最优惠的特种国债,以国家信用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安全与收益。二是鉴于地方社保基金结余不断增长,而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有限,建议参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运营方式,成立省级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地方结余及做实个人账户基金适度向省级集中,并可用于投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购买地方政府发行的基建债券等。这样既可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可使社保基金得到合理增值。

4、强化部门职责。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上,要强化相关部门的职责,使优惠利率政策切实执行到位。人民银行应在日常的监管中加强对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各社保基金账户的开设、使用及其是否严格执行了优惠利率政策进行监督检查,且应实行不定

期的从上到下的专项检查,同样,财政、审计部门也应如此。 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只有各级各部门都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才能将社会保障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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