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0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控股型公司治理结构是引发一系列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本文比较系统地分析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责任淡化、独立董事缺乏独立、监事会作用有限、对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政策等,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内部治理结构 问题对策
一、引言
公司治理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两部分,分别构成了公司治理的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内部直接监控的机制,它们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相互制衡,是公司治理的主体。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较大比例,而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由于国家作为所有者不能直接行使产权权力,因而所有者“缺位”。这些大股东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他们被委托行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权,但又因其背后没有所有者的强硬监督和约束,事实上却又拥有所有者的权利,这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控股型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引发一系列公司治理问题的主要根源。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属于“二元制”结构。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其特点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利机关,可选任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我国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模式是对我国股权结构集中程度的形象概括。该模式给公司治理代来了很多消极影响:控制股东利用自身优势很可能损害国家、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即使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也可能形成内部人控制的格局,进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在激励约束乏力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出现决策不利的结果。
2、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内部控制模式,股东大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三会四权”表现最集中的地方。所有者在股东大会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决策者、管理者在股东大会上表现自己的能力,接受投资者的检验。然而,在实际运行中,部分股东大会只是流于形式,并且股东大会的质量不高,多为形式上的、
概念性的东西,其功能难以发挥。
3、董事会责任淡化
我国《刑法》、《公司法》和《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董事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责任意识相当淡薄,许多董事不参加董事会,相当一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完全由董事长一个人控制,形成了“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局面,进而造成了董事会运作效率极为低下,很难对经理层形成有效监督。
4、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1)独立董事不独立。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在这种背景下,外部董事的产生多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向董事会推荐,并由大股东操纵下的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经“一股独大”操控下的股东会投票表决接纳,从而致使独立董事监督职能虚化,使其成为了一种“外部装饰”。此外,中小股东股权分散以及“搭便车”现象也使得他们难以有效利用手中的投票权遴选出真正的独立董事,大股东和管理者也正是利用这一点,选择了名义上代表中小股东利益而实际上为大股东和管理者服务的“灰色董事”。
(2)独立董事难行其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缺少相应的法规作后盾,只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提出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这只是选择性条款,而缺乏强制性。由于股权过度集中,大股东实际上已经控制了整个董事会,而独立董事的地位、作用、责任、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又没有法律予以明确,因而独立董事工作起来显得底气不足、腰杆不硬。一旦上市公司内部出现问题,而独立董事的规劝又没有作用,那么独立董事的出路只有一个——辞职。
5、监事会作用有限
(1)监事会“形同虚设”。虽然我国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在法律上属于平行的地位,但由于董事会具有决策权利,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这就使得仅具有部分监督权的监事会实际上成为了董事会之下的一个机构。加上我国的监事会主要由公司职工或股东代表组成,他们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董事会或兼任公司管理层的董事,而且监事会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这种状况导致监事会职权过于弱化,很少真正发挥对董事会、经理的监督作用。即便设立外部监事的,比如聘请教授、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和学者等,实际上更多的只是充当顾问,他们在监督董事会的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约束,经常显得力不从心,难以真正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因此,监事会的监督和控制作用没有在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中得到普遍认同,事实上导致了监事会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摆设”。
(2)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在我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中,监事并不领取较高的报酬,股权激励计划也并不针对监事,与经理层相比,监事的报酬显然要低得多。而且,监事要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的一定费用也并无一定的保障。股东为使经理层为其谋利而付出高昂的代理成本,而对监事为其监督经理
层却不愿付出一定的监督代理成本,因此,在缺乏激励的情况下,监事会的监督效果必定会大打折扣。
三、对策建议
1、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1)培育有效的国家持股主体。在国家代表全体公民经营国有资本这一前提下,金融机构制,特别是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体制可能是唯一一种优于行政机构制的选择。但这种途径需要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并不是最终的所有者,而仍是可能存在偷懒和寻租的动机,因此,应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审计部门强化对它的监督,使之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真正负起责任;二是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为专门经营国有资产的独立的法人企业,自身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只有这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才能真正代表国家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
(2)扶植理性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由于分散的公众持股者增加了市场的交易活动和价格的不稳定,容易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偏移,影响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所以,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公众持股行逐渐被机构持股所代替。目前,我国A股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比重很小,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社保基金等。与散户相比,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一般持股时间比较长,入市资金数量大,拥有足够的研究能力和信息,进而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主体投资行为较理性,市场平稳,政府不需要过多地对股市的涨跌直接加以干预,对股市具有“稳定器”的作用。所以,大力培育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遏制投机,争取促进市场规范、高效地运作。
2、增强董事会功能
(1)优化董事结构,增强董事会独立性。鉴于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作用,应根据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从统筹全局和协调各方关系的战略上调整内外董事的比例和结构。内外董事的合理构成,一定程度上可防止董事与经理班子成员过多的交叉任职,从而保证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监督的有效性。
(2)建立董事问责机制。为了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和效率,保证董事以诚信、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建立董事问责机制是必要的选择。可以让监事会来执行董事问责制,也可以探索其他一些有益的方式,比如让占到一定比例的广大中小股东联合起来,集体诉诸董事会,其也应履行董事问责相关的义务。当董事发生重大或持续失职时,董事问责机制应及时将不称职的董事清除出董事会。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是股权的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般占控制地位,董事会虽然由股东大会产生,但控股股东有绝对的力量。同时,经理层由董事会
聘任,当然也就取决于控股股东的意志。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要问题是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如用担保、应收账款、资产置换等各种手段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塑造新的“外部人”。所以,我国推广独立董事制度,最重要的是调整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
4、健全激励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中经理层的薪酬仍主要由传统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构成,即使目前已实行一定的股权激励机制,但其更大程度上仍是年薪制下的股票奖励,而非严格意义上的与公司长期利益挂钩的期权激励计划。这种薪酬制度的弱点是只与公司现期或上期业绩挂钩,而与公司的未来价值没有关系,因此很容易造成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不能激发经理人员为股东的长期利益进一步经营的积极性。为了解决上述困境,各种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激励计划已成为经理层激励的主要途径。
5、健全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是从正面发挥作用,挖掘人的潜能,促使经营者努力工作。而约束机制是从反面发挥作用,通过监督和制约对有损于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二者相互配合,缺一不可。
(1)强化股东对经理层的控制。在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缺陷的现实下,由于股东获得信息的有限性及广泛存在着“搭便车”行为,使股东对经理层的监控有时是有限的。因此,培育机构投资者、壮大机构股东的力量是一种现实的需要。我国证券市场虽已迈出了培育战略投资者、发展机构股东的步伐,但从总体效果来看,还是不够的。让机构股东充当约束经理层的重要角色,是有效改善我国股东对经理层监督不力的主要途径。
(2)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及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重要地位,董事会要实施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是难以奏效的。因此,要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约束,必须首先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真正履行监督经理层的职责。另外,考虑到我国经理权力过大的情况,董事会还应对经理层的执行权力作出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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