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问题探究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问题探究
【摘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而案件质量则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也是司法工作者追求的终极目标。检察机关应当构建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通过质量保障机制的规范运作达到公正执法的目的,使检察官的每一项权力都在规范中运行,使每一个办案环节都有章可循,从而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当中感受到公正和正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案件管理
对于案件质量问题,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如何确保案件质量,保证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有过专门的文件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与成效,但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笔者从事检察工作已十多年,就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构建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以启迪后者。
一、当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现状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涵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方面面,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管理制度,从实质上看,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监督。目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形式,一是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管理。二是办案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如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与审查起诉等分属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生效案件的承办和复查、刑事赔偿分属原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等。这是对办案工作的流程控制。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专职监督。根据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很大程度都流于形式,谈不上监督,按理说,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譬如,对检察官履行职责情况、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办案纪律情况的监督等。四是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由现行法律和检察系统的组织性质决定的。综上,现有的案件质量保障制度,有他科学与合理的一面,但也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笔者认为,目前,在案件质量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专门机构和保障措施,案件质量管理职能松散。2013年以前,全国大部分检察院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有的院将机构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有的院设在公诉部门,机构形同虚设,没有专门的人员配备,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分散,不统一。
二是没有评判案件质量的标准,什么们的标准就可以达到案件质量标准要求,这个概念相对比较含糊,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就认为是案件质量好,这个要求与当前的执法环境不相适应,况且,案件质量考核多半是各部门自己考核,缺乏相对稳定的案件质量考核长效管理。
三是缺乏对案件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目前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的评价多停留在错案发现与责任追究的层面。根据近年来各地案件质量方面所暴露的问题,
许多检察机关将案件质量的过错归结于检察委员会,案件质量的好坏对办案人员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这样一来,就缺乏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的动力。而考核结果的运用正是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能否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
四是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也是导致案件质量问题频发的关键所在,由于检察官素质的不高,就谈不上高质量的执法,就必然存在执法行为不够严格也不够规范,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等情况。因此,素质的高低对于确保所有案件的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检察机关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从2012年起,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包括各基层检察院都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有的院叫案件管理办公室,这一机构的成立,对确保案件质量很有必要,目前,良好的效果正在显现。笔者认为,构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目前的机构编制和职能设置实际状况,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建制和人力、物力条件,进行优化整合,按照依法、高效、实用的要求,对案件实行有效的指导、监控和纠正,并通过各项制度的系统衔接来实现案件管理的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以提高案件质量、保证司法公正。
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和案件管理系统的建成,是科技强检的重大举措,也是科学管理案件,加强案件质量的有利时机。那么如何提高案件质量呢?笔者认为有六个方面的工作应当给予重视和加强。
(一)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好提高基本素质与提高政治素质以及业务素质的关系,基本素质的提高并不等于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也同时得到了提高,工作中,虽然文化素质很好,但不一定就是一名合格的办案者,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因此,只有把基本素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紧密结合起来,才有可能确保案件质量不出问题。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素质和整体素质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在处理个人素质和整体素质的关系上,看整体素质的多,看个人素质的少,严格的讲,这是本末倒置,个人素质是整体素质的基础,只有把个素质提高了,整体素质就有可能随之而提高,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抓办案与抓队伍素质的关系。其实两者不矛盾,不能把办案与抓队伍建设割裂开来,要以提高队伍素质保证办案质量,两者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从面实现案件质量和队伍素质的“双赢”效果。
(二)要不断强化案件管理中心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控制系统
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型产物,案件质量管理作为一种长期性的工作,的确应当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机构,在目前的情况下,案件管理中心因为具有获取案件信息、监控案件流程上的优势,具备成为案件质量管理的专
门机构先天条件。为更好地发挥案管中心的质量管理职能,应将其建立成为一个运转协调、办事高效、人员精干的专门部门,直接监督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这样有利于克服检委会由于委员各有自己的主要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案件质量监督工作的缺点,将案件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三)要完善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
具体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案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实现受理线索与初查相分离,这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约的重要一环。同时要对自侦案件的立案情况给予监督,主要是对立案情况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除此之外,还要对审查批捕、起诉环节进行监督,目前的情况是,上述监督缺乏钢性,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监督失职等情况还时有发生。
(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考核评查长效机制
近年来,我院在案件质量考核考评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可以说,案件质量没有发生任何问题,这得益于制度的完善和领导的重视。案件质量考核评查,包括事中监督检查与事后监督检查两个方面。案件管理中心应及时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跟踪审核,审核的重点是程序的落实,从而确保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同时,要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法律文书质量的审查来发现问题。可以建立案件《案件质量考核表》,由案件承办人、部门领导、案件管理中心共同对每宗案件进行质量评价,根据案件办理时间、案件办理程序、案件办理结果等情况得出考评结果,并记入承办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办案人员业绩评定的依据。对表现突出的承办人进行奖励,对因工作失误导致错案的承办人给予批评和惩戒。
(五)要进一步完善预先告知制度和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机制
近年来,“问责制”、“责任倒查制”是对单位或个人发生问题后的责任追究机制,案件质量实现责任追究有着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对不捕、不诉、无罪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若是发现存在不正常的上升或下降趋势的,应与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开展调研,找出原因,并向有关办案单位和个人发出预先告知信号,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建立责、权、利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防患于未然,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要对高质量案件的承办人或承办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相反,也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杜绝和减少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是设置“六关”严把案件质量
即承办人审查关、科室研究讨论关、分管院领导审核关、案管中心论证关、检委会讨论决定关、评估实效关。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改变案件定性、改变强制措施、撤案和抗诉的案件都要经过“六关”严把案件质量。
总之,案件质量关乎公平正义,体现法律精神,彰显人本理念,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检察官,使所办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时间的检验,不仅是职责
所在,更是对宪法和法律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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