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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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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XX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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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条为进壹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壹条为进壹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实施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关联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统壹政策,分级管理。县级之上⼈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作。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和服务⽔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清洁卫⽣,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廊、通道的清扫,上下⽔管道的清理,化糞池的清掏,外墙、⽔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转运站等。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定期修剪、喷药、浇⽔等。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门厅、楼梯间、⾛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已分摊进⼊住房销售价格的共⽤下⽔管道、落⽔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运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不包括上述设施的⼤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级公寓、别墅区等⾼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特约服务费实⾏市场调节价,由双⽅约定。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其中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

费,实⾏政府定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只有固定的停车场、车棚,且有专⼈见管,才能够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条实⾏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设区市、县(市)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壹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每壹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壹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壹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且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规定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实⾏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明码标价的规定,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和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长期公⽰。

第⼗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能够采取包⼲制或者酬⾦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采取那种形式由双⽅协商议定。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采取酬⾦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酬⾦按⽐例收取的,壹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包⼲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式。

酬⾦制是指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中按约定⽐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出,结余或者不⾜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式。第⼗壹条于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根据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同壹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物业买受⼈共同利益的约定要壹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能够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效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

第⼗⼆条实⾏物业服务费⽤包⼲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物业服务费⽤酬⾦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包括物业服务⽀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出构成壹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员的⼯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常运⾏、维护费⽤;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费⽤;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6、办公费⽤;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

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要通过专项维修资⾦予以列⽀,不得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出

第⼗三条实⾏物业服务费⽤酬⾦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出。物业管理企业要向业主⼤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年度预决算,且每半年公布壹次物业服务资⾦的收⽀和年度预算执⾏情况等。业主或业主⼤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的收⽀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酬⾦制⽅式,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会能够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的收⽀情况进⾏审计。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于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能够依法追缴。

业主和物业使⽤⼈约定由物业使⽤⼈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

第⼗七条纳⼊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供电、供⽓、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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